稅總函[2017]5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2]7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 財稅[2011]1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8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加油站稅控初始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2]1640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批發市場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批發和零售業)[2020版]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主要涵蓋衛生和社會工作、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服務業等行業。為幫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及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特別是近期發布的稅費支持政策按行業進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這一期帶大家先來了解一些涉及批發和零售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吧。 1、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納稅人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中“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5%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3、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4、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5、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6、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7、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8、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稅總辦發[2020]21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性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9、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 ◆優惠內容: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粵財法[2019]6號 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10、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庹髦行∥⑵髽I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ǔ笔⊥猓Υ笮推髽I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政策依據: ?。?)人社部發[2020]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稅總函[2020]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4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11、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政策依據: ?。?)人社部發[2020]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國市監注[2020]38號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4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12、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芍笇Ыy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鹗罩е虚L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稅務局要對2020年2月份已經征收的社保費進行分類,確定應退(抵)的企業和金額。要按照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明確的處理原則,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時為應該退費的參保單位依職權辦理退費,切實緩解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對采取以2月份已繳費款沖抵以后月份應繳費款的參保單位,要明確沖抵流程和操作辦法,有序辦理費款沖抵業務。 *各級稅務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緩繳社保費政策,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從快辦理緩繳相關業務。要嚴格落實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等政策要求,確保繳費人應享盡享。 ◆政策依據: |
版權聲明:
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網除原創、整理之外所轉載的內容,其相關闡述及結論并不代表本網觀點、立場,政策法規來源以官方發布為準,政策法規引用及實務操作執行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與本網無關!所有轉載內容均注明來源和作者,如對轉載、署名等有異議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本網(sfd2008@qq.com)聯系,我們將在核實后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最新內容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