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取消審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1號 2008-12-15 稅屋提示——依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規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起取消。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 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九條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十條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黃酒1噸=962升 (二)啤酒1噸=988升 (三)汽油1噸=1388升 (四)柴油1噸=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噸=1246升 (六)石腦油1噸=1385升 (七)溶劑油1噸=1282升 (八)潤滑油1噸=1126升 (九)燃料油1噸=1015升 第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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