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稅務 【北京稅務】關于居民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購入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利和轉讓利得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留言時間:2020-01-08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d2520be174b4e69884d4cd0b36a0802 我司是內蒙古境內的一家居民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在華泰證券開設機構賬戶,并于2018年9月在二級市場買入南京銀行股票,在持股期間的2019年7月31日收到股利500萬元,該股票已于2019年12月31日賣出,取得轉讓利得1000萬。請問在2019年的匯算清繳時,持股期間取得的股利收益和轉讓利得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2366北京中心答復: 您好,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持有上市公司滿 12 個月的時間確認問題 問: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但持有滿 12 個月后,之前的股息紅利能否享受免稅? 答:《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鑒于此政策的出臺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 12 個月,無論是不足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注:北京市稅務局還是持贊同觀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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