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口徑匯總 【遼寧稅務】關于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收益稅金繳納問題 留言時間:2020-11-17 https://12366.chinata×.gov.cn/nsz×/onlinemessage/detail?id=805e0c3a097842038b670d3d0ceb4a46 某基金管理公司A,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B,項目投資上市后經二級市場交易退出,經合理計算,出資人B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根據財稅2019年8號文,個人所得稅按20%繳納,另根據合伙協議約定,基金管理人應分得出資人B的投資收益的20%作為業績報酬,請問出資人B應交個稅是多少,稅后收益又是多少;另外,基金管理人A應分得多少收益? 以下兩種回答,請問哪種是合規的,或者都不合規,合規的應該是怎樣的?: 一、出資人B稅后收益=出資人B的應納稅所得額×(1-所得稅率)×出資人應分得的比例=1500×(1-20%)×80%=1500×0.8×0.8=960(萬) 基金管理人A收益=出資人B的應納稅所得額×(1-所得稅率)×管理人應分得的比例=1500×(1-20%)×20%=1500×0.8×0.2=240(萬) (這里管理人分得的20%,企業層面還要再次交稅,涉及多次上稅問題) 二、出資人B稅后收益=出資人B的應納稅所得額×出資人應分得的比例×(1-所得稅率) =1500 ×80%×(1-20%)=1500×0.8×0.8=960(萬) 基金管理人A收益=出資人B的應納稅所得額×管理人應分得的比例=1500×20%=1500×0.2=300(萬) 管理人因為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方案和財稅2019年8號文件是否相符) 【2020年5月熱點】公司是教育機構,給員工的子女免費上課,是否要核定一個價格給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發布日期:2020-05-14 來源:廈門稅務http://×iamen.chinata×.gov.cn/×mswcms/content/S17671.html 問題:公司是教育機構,給員工的子女免費上課,是否要核定一個價格給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該教育機構免費給員工子女上課,屬于員工取得了與任職或受雇相關的所得,因此,該教育機構需要按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并入員工的正常工資薪金所得,扣繳申報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遼寧 遼寧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規定:“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遼寧稅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管理費增值稅繳稅問題 留言時間:2021-03-10 https://12366.chinata×.gov.cn/nsz×/onlinemessage/detail?id=eaf66f79345d4820ad712f41a69214db 老師您好,請問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管理費收入是否可以按3%簡易計稅 遼寧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的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錦州地稅 問: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旅游費發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發布日期:2016-08-01) 2016.8.1 答:職工旅游是減輕職工工作壓力,為企業生產提供動力,所以屬于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依據(財稅[2004]11號)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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