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稅收優惠 (一)起征點 個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廣東省增值稅起征點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二)小微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項目 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并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十一、發票開具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手工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1.向一般納稅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2.向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時,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1.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手工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1)向一般納稅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向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2.月銷售額3萬元(含)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使用廣東電子稅務局中的電子(網絡)發票系統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也可手工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1)向一般納稅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向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時,可以自行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也可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向消費者個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務。 2.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居民日常服務。 十二、納稅申報 (一)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項規定執行。 (二)申報方式 小規模納稅人:網上申報、微信申報、自助辦稅終端機申報及上門申報。 一般納稅人:網上申報、自助辦稅終端機申報及上門申報。 選擇網上申報的納稅人,需要向廣州市電子簽名中心領購數字證書(CA證書)。如果納稅人5月1日前已經有地稅CA證書,也可以直接使用該證書進行國稅的網上辦稅,國稅網上辦稅大廳支持目前地稅在用的多種類型CA證書,包括納稅人在電信及其他CA運營商領用的CA證書。 十三、其他 (一)試點納稅人購買新系統稅控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兼營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四)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016年的解讀—— "營改增"新政財稅[2016]36號——對生活服務及其他服務業的影響 <畢馬威>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了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確定了本階段營改增行業將適用的增值稅相關規定和適用稅率,該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此前,我們已在中國稅務快訊第九期中討論了新增值稅法規對所有行業的普遍影響。本期稅務快訊,我們將著重討論新增值稅法規對生活服務業的影響。 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數量大,種類多,提供的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從政策來看,生活服務業相關的增值稅規定面臨諸多難點。首先,某些生活服務業是基于現金交易的,營業稅下稅務合規水平亦不高(例如餐飲服務);其次,難以區分生活服務的消費是出于公司商業目的還是個人消費(例如住宿服務);最后,部分生活服務是為了滿足公眾的基本需求,通常由政府提供扶持及補貼(例如教育醫療服務),但也可能由個人投資提供相關服務。 生活服務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36號文中對生活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印證了我們在2016年3月5日發布的中國稅務快訊中的預測。生活服務業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與營改增前營業稅稅率對比如下表所示:
由于增值稅實際是針對凈增值額部分征收的(銷項減進項),而營業稅一般是針對總收入(僅銷項)征收的,因此直接比較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率是沒有意義的。 如何定義“生活服務”? 36號文對生活服務的定義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這個定義基本與目前營業稅下的定義相同,但新規中對于餐飲住宿服務進行進一步的解釋,詳見后文。 居民日常服務為新服務類型的定義,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出于完整性考慮,法規在現代服務業中亦增加了一類新的服務類型“商務輔助服務”, 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很重要的一點是要理解現代服務的“其他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業中的“其他生活服務”實際上是兜底條款,即包括除了法規中明確規定的行業以外的現行繳納營業稅的行業,將都在2016年5月1日起由繳納營業稅轉變為繳納增值稅。 關鍵市場影響 餐飲服務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其中的難點是怎樣區分餐飲服務和食品銷售(食品銷售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某些食品適用13%的優惠稅率)。根據法規對餐飲服務的定義,餐飲服務要求必須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而如果納稅人在飲食場所也提供外帶或外賣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可能要視納稅人的主營業務而定,而非根據消費者選擇堂食、外帶或外賣的具體情況,區分不同銷售類型分別適用6%或17%的增值稅稅率。這可能會為企業提供稅收籌劃機會,也可能造成稅收爭議。 餐飲服務、娛樂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不能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因此,相關服務提供者無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服務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主要源于相關費用主要用于個人消費、交際應酬及員工福利相關用途。 住宿服務將適用統一6%的增值稅稅率,對于住宿業是利好消息,因為大多數情況下,住宿服務業納稅人無需對日常提供的服務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然而,由于消費者接受的由住宿服務業提供的餐飲服務不可抵扣進項稅,因此服務提供方需要對餐飲服務和非餐飲服務分別核算,從而實現能夠為其提供的非餐飲服務,如住宿服務和會議服務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這可能對住宿服務業在未來的定價中帶來挑戰。同時,法規并未對會員計劃、積分兌換等提供特殊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因此住宿服務業對會員提供相關福利,如免費升級或提供免費服務,可能被視同銷售而帶來額外稅務成本和稅務合規要求。 新增值稅法規將對醫療服務造成重要影響。營業稅下醫療服務普遍享受免稅待遇,而新增值稅法規詳細定義了免稅的醫療服務的范圍。很多醫療行業的私人機構實操中可能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新增值稅法規未對生活服務業提供任何過渡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將全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無論該筆業務是否預期將在上述日期之前發生。 大多數生活服務業企業可以通過延遲到2016年5月1日后進行采購的方式降低成本。即納稅人可以對在2016年5月1日當天或以后采購的食品飲料、設備及固定資產的抵扣17%或13%進項稅,而對于發生在上述日期之前的采購將無法抵扣相關進項稅。 第一部分 – 具體行業影響 我們將在下文列出生活服務業下不同行業適用的關鍵規定。由于所有企業都離不開對生活服務的消費,例如員工福利性餐飲服務或娛樂性餐飲服務,為開展活動、召開會議或商務差旅而消費的住宿服務,因此生活服務業的增值稅規定受到大部分企業的關心。 餐飲服務 在解讀餐飲行業特別規定之前,需要關注的一點是6%的增值稅稅率僅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年銷售額低于500萬人民幣的企業通常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如果這類企業獲得稅務機關的批準,并且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選擇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可想而知大部分的餐飲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但是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同時也無法開具或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餐飲企業,實務中常碰到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區分銷售食品和餐飲服務。銷售食品通常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某些食品銷售適用更低的13%的稅率),而餐飲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新增值稅法規把“餐飲服務”定義為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表明6%的增值稅稅率僅適用于那些能夠為顧客提供座位或者提供堂食服務的企業。如果餐飲服務供應方僅提供外帶或者外賣服務,那么提供的服務就不屬于“餐飲服務”的范疇,銷售的食品就應適用17%(或13%)的增值稅稅率。 如果某個餐飲企業既提供堂食服務,又提供外賣服務,就產生了如何確定適用稅率的問題。針對這種情形,現行營業稅下規定有一定指導意義,雖然增值稅新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與其根據每項交易判斷是否適用6%稅率,實操中可能根據服務提供方的主業來確定適用稅率,即如果餐飲營業收入主要來源于堂食,那么其提供的外帶或外賣服務也適用6%稅率。相反,如果餐飲營業收入主要來源于外帶或外賣服務,那么其堂食服務也適用于17%(或13%)稅率。因此,餐飲企業需要考慮是否將業務中的堂食部分單獨剝離出來,以確保能適用“餐飲服務”6%的稅率。 餐飲服務與食品銷售增值稅稅率的差異,可能帶來稅務籌劃機會,也可能造成稅務爭議。例如,一家餐館銷售外帶葡萄酒,如果其主要收入來源于餐飲服務,那么銷售葡萄酒也可適用6%的稅率,而正常酒類銷售需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目前,許多大型快餐企業有時會在某些外帶訂單上選擇采用3%征收率。這種做法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的規定,對于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這種情況,餐館、旅館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采用3%征收率。上述處理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是否仍然有效尚有待確認。 另外一個實操的問題是,某些餐飲供應者可能對于那些需要送餐的訂單收取運輸費,那么運輸費用適用何種增值稅稅率?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稅率是11%,但是根據增值稅相關法規,如果運費屬于產品或服務價格的一部分,那么就沒有必要把運費單獨拆分出來。因此,運輸費用可能適用餐飲服務6%的稅率,也可能適用一般產品銷售17%的稅率。 從企業消費餐飲服務的角度出發,包括為員工提供的餐飲,交際應酬以及出差發生的餐飲支出,相應的進項稅根據規定是不允許抵扣的,上述餐飲服務的增值稅就會構成實際的成本。從增值稅合規角度考慮,餐飲企業也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沒有上述規定,問題將變成餐飲服務是否構成職工福利?然而,考慮到餐飲服務無法抵扣進項稅這一事實,上述問題就無關緊要了。 所有餐飲企業將面臨的重要挑戰是,如何就其成本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當餐飲供應者購買食品或飲料用于提供餐飲服務時,除非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 餐飲服務6%的增值稅稅率也適用于某些承辦酒席服務,即提供室內承辦酒席服務的企業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但是購買該服務的企業無法抵扣進項。 另外一個有趣的問題是餐飲服務6%稅率的適用范圍到底有多廣?例如,假設6%稅率適用于酒店(下文會具體討論)提供的客房設施服務,但不太可能適用于國內航空飛行時提供的餐飲服務(航空運輸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英國著名的英國航空對英國稅務局的案例中,上訴法院認為,國際航空上提供的餐飲服務并不是脫離于航空服務本身的單獨服務。然而,由于現在消費者對餐飲是單獨付費的,那么餐飲服務是否應當視為單獨的服務并不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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