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1. [2001]國轉聯8號 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 財稅[2003]2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提交資料 (一)享受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政策。 1.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2. 納稅人書面申請; 3. 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4.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5. 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享受減免營業稅政策。 1. 減免稅申請表;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 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4.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5.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條件 (一)享受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政策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二)享受減免營業稅政策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 政策內容 (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營業稅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來源:上海市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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