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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創意產業稅收優惠專題(2021版)

    來源:稅屋匯總 作者:稅屋匯總 人氣: 時間:2021-06-04
    摘要:為了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確保國家和市委市政府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我們特編制了文化創意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方便企業了解和對照。

      概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文化自信,建設卓越全球城市和國際文化大都市,2017年12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加快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宣告“上海文創50條”出臺。為了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確保國家和市委市政府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我們特編制了文化創意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方便企業了解和對照。

    共性稅收優惠

      目錄
      一、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三、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研發費用按175%加計扣除

      五、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六、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七、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八、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九、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十、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文化創意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十二、文化創意企業出口產品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十三、文化創意企業重組稅收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二、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3.《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三、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四、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研發費用按175%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該項政策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3.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

      8.《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10.《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五、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優惠內容】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s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該項政策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1.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4.《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六、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優惠內容】

      1.專用設備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機械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七、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八、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九、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5號)

      十、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十一、文化創意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上述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十二、文化創意企業出口產品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優惠內容】

      對符合國家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文化創意企業出口產品,按規定實行退(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十三、文化創意企業重組稅收政策

      (一)符合條件文化創意企業資產重組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二)文化創意企業重組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特殊性重組】

      文化創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政策內容-資產(股權)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政策內容-非貨幣資產投資】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三)文化創意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財產行為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契稅】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政策內容-印花稅】

      1.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政策內容-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一)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且已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其土地閑置不用的;(二)因歇業、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外)按規定已進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閑置不用的;(三)因受自然災害影響無法維持正常經營活動,發生虧損的;(四)執行政府定價、承擔公益職能,發生虧損的;(五)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六)經認定的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

      【文件依據】

      《關于本市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2〕16號)

      (四)事業單位轉制和改制重組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3.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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