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00]25號 2000-12-29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們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于2001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圍內執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總說明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當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三)對于會計科目名稱,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在不違背會計科目使用原則的基礎上,確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根據本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要求,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六)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需要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還應當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中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符合本制度的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完整,說明清晰,便于理解。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以及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和運用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除特別重大的事項外,可不提供會計報表附注。 (八)接受財務會計報告的單位,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二、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略) 三、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四、會計報表格式(略) 五、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六、會計報表附注 附錄一: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 一、流動資產 二、長期投資 三、固定資產 五、待處理財產損溢 六、結算資金 七、負債 八、所有者權益 九、成本和費用 十、營業收入 十一、利潤和利潤分配 附錄二:其他有關法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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