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2018年第4號 來源: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04月24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對我省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在我省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每月從任職單位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可在300元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繳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2018年4月23日 中國財稅浪子點評:這個政策非常清晰,實際上是劃定了個人通訊費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標準。亮點有這么幾個方面: 第一是通訊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直接發放現金補貼,又包括單位統一購買并發放充值卡,也包括報銷充值卡或者報銷話費發票。這一點和北京不太一樣,北京地區規定: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是確定了多種模式的發放時間,既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若干月合并發放,但計稅時都允許分攤到每個月計算。 第三是公平對待國家機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和一般企業人員,允許企業人員適用通訊費補貼的扣除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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