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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訂的四個基本思路、八個亮點以及五大特色

    來源:法學悅讀匯館 作者:曹守曄 人氣: 時間:2024-02-15
    摘要:2023年修訂《公司法》的重大意義在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適應實踐發展,不斷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訂《公司法》的重大意義在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適應實踐發展,不斷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擇摘自曹守曄教授最新主編的《公司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2月版)一書緒論部分,文章詳細展述了新公司修訂的四個基本思路、八大亮點以及五個特色。值此分享,以期供館內師友寒假參閱研習之。


      作者:曹守曄

      來源:公司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

      轉自: 法學悅讀匯館

      曹守曄,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研究室一級巡視員、應用法學研究所常務副所長,合同法解釋起草小組負責人,民法典編纂研究小組專班成員。曾任中國法官協會第五屆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第十五屆專家咨詢委員。2014年榮獲中國軟科學重大課題研究突出貢獻獎。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公司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在企業落實《工會法》維護職工權益、實行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法律。故2023年修改《公司法》時增加“根據憲法”的規定,雖然波瀾不驚,卻也實至名歸、時所當然。法隨時轉,沒有法律的時代,只有時代的法律?!豆痉ā肥敲裆淌路芍械闹匾块T法之一,也是其中的市場主體法之一(除《公司法》以外,還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商業銀行法》)。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本次修訂前共進行5次修改,其中4次修正、2次修訂。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正。由于現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與新時代改革和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公司法修訂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2022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3年8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公司法》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公司法》的重大意義在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適應實踐發展,不斷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四個基本思路

      本次修訂《公司法》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對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的各項任務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為堅持和完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礎上作系統修改。保持現行《公司法》框架結構、基本制度穩定,維護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降低制度轉換成本;同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作系統的修改完善。

      三是堅持立足國情與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從我國實際出發,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注意吸收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經驗。

      四是處理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明確立法的憲法根據,做好《公司法》修訂與《民法典》《外商投資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擬修改的《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法律的銜接,并合理吸收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成果。

    八個亮點

      本次《公司法》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公司資本維持,總結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為便利公司投融資、優化治理機制提供更為豐富的制度選擇,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強化各方主體責任,切實維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如下8個亮點:

      01.完善公司資本制度

      一是完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不得超過5年。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對新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且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公司設置過渡期,要求其將出資期限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同時要求發起人全額繳納股款,既方便公司設立、提高籌資靈活性,又減少注冊資本虛化等問題。

      三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等類別股。

      四是允許公司根據章程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

      五是允許公司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六是規定簡易減資制度,允許公司按照規定通過減少注冊資本方式彌補虧損,但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七是增加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失權制度、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制度,規定股權轉讓后轉讓人、受讓人的責任。

      02.優化公司治理

      一是允許公司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

      二是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對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不設監事會,設1名監事;對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

      三是為更好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規定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四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了規定。

      03.加強股東權利保護

      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的程序,完善股東臨時提案權規定,強化股東民主參與公司治理。

      三是對于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規定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四是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是允許股東對公司全資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起代表訴訟。

      04.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是完善忠實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

      二是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關聯交易等的規范,增加關聯交易等的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

      三是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

      四是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六是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05.完善公司設立、退出制度

      一是新設“公司登記”一章,明確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事項和程序;同時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明確電子營業執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采用電子通信方式召開會議和表決的法律效力。

      三是擴大可用作出資的財產范圍,明確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

      四是放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等限制,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確清算義務人及其責任。六是增加簡易注銷和強制注銷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06.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

      一是設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專章,將適用范圍由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國有資本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強調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的領導作用。

      三是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過半數。

      四是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五是增加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的規定。

      07.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一是根據《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債券審核職責劃入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刪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注冊的規定。

      二是明確公司債券既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三是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

      08.完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據,保護職工權益

      除了開宗明義增加保護職工權益以外,還具體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公司法》有關保護公司合法權益和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規范不斷優化,反映了《公司法》在促進公司營利目的與社會利益的有機統一上始終持有積極的立法態度。

    五大特色

      2023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共15章,包括:

      總則
      公司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清算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法律責任
      附則


      修訂后的《公司法》開宗明義: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創新、冒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以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為普通法。公司制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性質是營利性法人,為我國《民法典》法人制度所規定?!睹穹ǖ洹返?6條規定:“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我國公司法堅持公司營利目的與社會利益的有機統一,1993年《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在公司合法經營前提下,其所取得的合法利益即可成為社會利益的因素,所有公司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法律的一般保護,即為確?,F代企業制度得以存續發展的最大社會利益之所在。所以,在公司依法經營的前提下,公司的營利目的與公司存在的社會利益之間具有內在統一性,這也是我國《公司法》自始堅持的立法理念。2005年《公司法》第5條對公司一般性義務做了充實,進一步強調了公司依法經營為其存在的前提,強調了在維護公司營利目的與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之間實現合理平衡的立法理念。在遵守法律層面,增加了行政法規作為守法依據;將“遵守職業道德”改為“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并明確規定公司要“承擔社會責任”。實際上強化了公司自覺維護和增量社會利益的自覺性與主動性。

      《公司法》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最為重要的表達形式。第1條明確將“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作為立法宗旨,開啟了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之法治新征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在中國實踐場域的豐富與升華。與草案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股東的出資責任。

      一是完善失權股權處理規定。
      二是明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三是明確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與草案三審稿相比,草案四審稿除了增加立法根據、保護職工權益以外,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制度,強化股東出資責任。

      一是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認繳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基礎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定,為重點行業領域設定短于5年的認繳期限留出制度空間;
      二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三是增加對不按照規定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信息的處罰。


      修訂草案四審稿增加股東對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查閱、復制權利,更好發揮股東在監督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其中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草案四審稿還明確了失權的決議程序和失權股東的異議程序,增加了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發出失權通知的規定,并規定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此同時,草案二審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內容;進一步完善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相關規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進一步完善董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增加關于董事責任保險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相關規定,強化上市公司治理;對關于國家出資公司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并與《企業國有資產法》做好銜接;根據地方實踐經驗,增加強制注銷的內容等。

      企業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早在1965年年初就號召努力把我國逐步建成一個具有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國防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社會主義強國。1978年年底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全黨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這里的現代化是指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等四個現代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現在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個嚴重缺點是權力過于集中,應該有領導地大膽下放,讓地方和工農業企業在國家統一計劃的指導下有更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應該著手大力精簡各級經濟行政機構,把它們的大部分職權轉交給企業性的專業公司或聯合公司”。1982年黨的十二大報告要求:無論在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中,都必須認真實行經營管理上的責任制。繼1986年《民法通則》確立了企業法人制度之后,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則把轉變企業經營機制作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要求按照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把經營權真正交給企業,理順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關系,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搞活全民所有制企業;要求加快建立和培育社會主義市場體系。1993年《公司法》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追求公司法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構功能;2005年《公司法》刪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調《公司法》面向一般商事公司的普遍適用效力,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在機構設置上,直接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會職權,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在機構職權上,股東會可以通過章程擴大其職權范圍,允許公司以章程規定增加董事會職權,特別是大幅度擴大了監事會的職權;在責任制度上,專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章,強化了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增加了限制關聯交易的內容,并嚴格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2023年《公司法》再次將“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作為立法宗旨。

      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本質特色。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最顯著特色,是始終堅持黨的領導,重視黨建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與作用。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國有企業公司章程,是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推進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1993年《公司法》第17條規定,“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2005年《公司法》第19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次《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在第19條有關公司中黨組織的一般規定之外,又在其第145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草案二審稿第170條只將其最后一句改為,“支持公司的組織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新的《公司法》在企業治理結構中如何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如何實現黨委、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有效治理,都是嶄新課題。

      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結構特色。在公司類型上劃分國家出資公司并以專章進行規定,確立“國家出資公司”制度。這是中國特色的《公司法》結構。從法律修改演進軌跡上看,1993年《公司法》制定前的企業立法,以企業所有制性質作為企業制度建構原點;在鼓勵投資創業與企業維持的平衡上,1993年《公司法》施行嚴格法定資本制度,2013年《公司法》采行注冊資本認繳制,鼓勵投資成為基本立法理念;2023年又適當收縮以強調企業維持、強化資本充實規則,以此抑制注冊資本認繳制實施中的機會主義。

      以上這些特色,都在《公司法》中得以體現。特別是修訂后的《公司法》結構更加合理,公司登記與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一樣毫無爭議地獨立成章,體系更加科學,邏輯更加嚴謹。

      認識了修訂《公司法》重大意義,厘清了修訂《公司法》的基本思路,明確了修訂《公司法》的八大亮點,明確了《公司法》在民商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把握了《公司法》的時代特色、本質特色和結構特色,也就把握了《公司法》的核心要義,從而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公司法》奠定了堅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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