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函[2010]7號: 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7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訊公務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當月實際發生通訊費用的80%,且僅限一人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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