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bel id="0sqos"></label>
  • <nav id="0sqos"><input id="0sqos"></input></nav>
  • <small id="0sqos"><object id="0sqos"></object></small>

    股權家族信托稅收問題淺析

    來源:中匯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師毅誠 鄧韻 人氣: 時間:2024-03-11
    摘要:本文重點對近年來需求較多的股權(包括股票)類家族信托進行分析研究,通過對設立股權家族信托中各環節稅收情況的梳理,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2018年8月,中國銀保監會正式下發《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其中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含義。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產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由于我國家族信托相關業務起步較晚,稅收相關規定有所滯后,各大金融機構在開展家族信托業務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和稅收障礙。

      目前,信托公司開展的家族信托業務按照信托財產類型一般會劃分為: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股權信托、藝術品信托及事務管理類信托等。因為,資金信托委托人交付的主要標的為現金,較少涉及稅收問題,不動產信托由于不動產過戶以及管理方面的諸多限制,也開展較少,所以,本文重點對近年來需求較多的股權(包括股票)類家族信托進行分析研究,通過對設立股權家族信托中各環節稅收情況的梳理,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持股架構設計

      目前,境內股權家族信托可行的持股架構設計大致包括三種。

      (一)架構一:信托直接持股

      該模式下,委托人設立信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信托公司根據委托人的指令進行目標公司股權的運作管理工作。

      該模式在實踐中較少采用,信托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會產生較高的管理成本和經營成本,不利于委托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詳見圖1:

    圖1

      (二)架構二:通過有限公司持有目標公司股權

      該模式下,委托人設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擔任股東之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SPV(項目公司)持有目標公司股權。委托人作為控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行目標公司的運作管理。詳見圖2:

    圖2

      (三)架構三: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有目標公司股權

      該模式下,委托人設立信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擔任有限合伙人(LP),委托人擔任普通合伙人(GP),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再由有限合伙企業作為SPV持有目標公司股權。該模式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可以有效實現控制權和收益權分離。詳見圖3:

    圖3

      二、目前我國家族信托稅收征管的現狀與困境

      信托業務一般包含三個基本環節,一是設立環節,二是運營環節,三是終止環節,在每個環節的涉稅問題大致可總結為:在設立環節,委托人轉移財產是否按照一般性財產轉讓進行稅務處理;在運營環節,信托財產實現收益及信托向受益人分配利潤如何繳稅;在終止環節,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益人,是否按照一般性財產轉讓進行稅務處理。

      目前,國家關于信托的稅收政策較少。《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的收益進行了規定,但對家族信托是否參照此文件執行沒有明確規定。同時,由于商事制度不明確,信托機構只能通過財產轉讓的方式取得資產,因此,在信托設立環節,稅收上按照一般性財產轉讓進行處理,對取得收益及收益分配環節的規定也較為模糊。

      (一)設立環節

      在家族信托設立環節,委托人將信托財產置入家族信托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家族信托項下的SPV直接收購目標公司股權

     ?、賯€人所得稅

      若轉讓方為個人,應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無論是在家族信托中直接或間接轉入上市公司股權,都將面臨轉讓股權的價格是否公允的問題。若間接轉入上市公司股權,即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SPV股權,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以下簡稱67號公告)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對于股權轉讓收入偏低且無合理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價值。67號公告第十二條對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況進行了界定,其中包括:一是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二是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對于股權轉讓收入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在此規定下,若股權價值存在大幅增值,委托人在信托設立環節將面臨大額稅收。

     ?、谄髽I所得稅

      若轉讓方為公司,應按照企業取得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墼鲋刀?/p>

      若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因此,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若轉讓上市公司股票,且轉讓方為自然人,屬于增值稅免稅范圍?!蛾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22條第5項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稅。轉讓方為除個人外的單位或組織,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稅,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

     ?、苡』ǘ?/p>

      若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若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2.家族信托項下的SPV對目標公司增資

     ?、偎枚?/p>

      若信托公司以貨幣資產對目標公司進行增資,屬于股東投資行為,直接增加了目標公司的實收資本,一般無須繳納所得稅。但在資金受限的情況下,為了將股權置入家族信托,委托人有可能選擇由家族信托項下的SPV折價增資。目前,《公司法》并未禁止不公允增資,現有相關稅收規定也未明確規定折價增資的相關稅務處理,但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對于以平價增資或以低于每股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的增資行為,要求原股東將實際占有的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轉移的部分視同轉讓行為,依照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谟』ǘ?/p>

      按新增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二)存續環節

      1.信托取得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若采用架構一,雖然,信托公司以目標公司名義登記股東,但是,從目標公司取得的收益并非為信托公司的收益,屬于信托產品收益,信托公司不需要考慮是否免稅,也不存在納稅義務。

      若采用架構二,在SPV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從目標公司取得的收益屬于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的收益,為免稅收入。

      若采用架構三,在SPV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情況下,稅收主體穿透到合伙人層面,家族信托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因此也不是征稅主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因為,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自身并未取得相關收益,所以,信托公司未產生所得,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信托收益的實質受益人在信托產品產生收益時,并未將收益分配給收益人,也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2.信托收益分配的所得稅處理

      在信托收益的分配環節,受益人是否繳納所得稅?有觀點認為,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如果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所列舉的九類應納稅所得范圍,也沒有稅務主管部門對個人所得做出的另行規定,則這種收入就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而信托收益所得不在個人所得稅的九類應納稅所得列舉范圍中,因此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信托收益產品本身會參與多項投資及理財項目,而信托產品向收益人按信托約定的時間分配收益時,也未區分是原始投入還是產品收益,即使需要納稅也存在收益來源的判定問題。目前,大部分家族信托未到收益分配的執行年限,且現行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受托人信托公司負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在個人投資者不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不易對個人投資信托收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征管。

      (三)終止環節

      信托終止后,受托人須將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益人,在現行稅制下,該環節也需要比照一般財產轉讓進行稅務上的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三、國際信托稅制基本理論

      目前,國際上關于信托稅制建設基本遵循兩種理論,一是信托導管理論,二是信托實體理論。

      (一)信托導管理論

      信托導管理論把信托視為委托人向受益人輸送財產及收益的導管,信托財產和信托收益基于其實質應歸屬于受益人,將受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在信托導管理論下,信托設立時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的行為,以及信托存續或終止時受托人將收益分配給收益人和將財產轉移給受益人的行為,均為形式上的轉移,僅將信托收益環節作為征稅環節。當前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均采用以信托導管理論為基礎的信托稅制;美國采用的是信托導管理論與實體理論相結合的稅制。

      (二)信托實體理論

      信托實體理論是指導信托稅制建設的另一基本理論。信托實體理論將信托視為獨立的納稅實體,將信托收益直接歸屬于信托產品本身,于信托收益實現時對信托課稅,由受托人代表信托履行納稅義務。信托收益經受托人代表信托納稅后,分配給受益人時,受益人可享受稅收抵免,或者不再繳納所得稅。

      四、對股權家族信托涉稅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我國家族信托在稅收上的征管困境本質上是,“一物一權”制度與家族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權與管理權、收益權的分離。筆者認為,在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及信托登記制度短時間內不能得到完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設定稅收特別條款,明確規定家族信托的涉稅處理,以方便稅務機關對家族信托進行征管。

      (一)設立環節

      按照銀保監會對家族信托的定義,目前我國家族信托的資產還僅限于在家族成員之間流動,沒有發生家族外的財產轉移。在信托設立環節,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可以考慮適用67號公告第十三條的規定,即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視為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

      (二)存續環節

      一是確定納稅義務人是誰,無論是在信托導管理論下,還是在信托實體理論之下,最終承擔稅收的都是受益人,信托機構實質上只是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經營,并暫時保留目標公司收益,受益人才是最終的收益享有者,則按照誰受益誰繳稅的原則,應將受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這也和國際慣例一致。

      二是明確納稅義務時點。即是在做出收益分配的時點,還是受益人實際收到收益的時點納稅?筆者認為,股權信托收益的實質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應該將信托取得收益的時點作為納稅義務時間,在收益分配時不再進行二次征收。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是可以避免納稅人做出延遲納稅義務,調節納稅年度,降低適用稅率檔次的行為,二是出于減輕稅收征管難度的考慮,三是避免重復征稅;缺點是受益人在未實際收到財產收益時就要提前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無力承擔稅負的情況。關于這一點可以參考《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的規定:“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機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托環節已經完稅的信托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后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當年未向受益人分配的收益由受托人代扣代繳。

    版權聲明:

    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網除原創、整理之外所轉載的內容,其相關闡述及結論并不代表本網觀點、立場,政策法規來源以官方發布為準,政策法規引用及實務操作執行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與本網無關!所有轉載內容均注明來源和作者,如對轉載、署名等有異議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本網(sfd2008@qq.com)聯系,我們將在核實后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排行

    稅屋網 | 關于我們 | 網站聲明 | 聯系我們 | 網站糾錯

    主辦單位:杭州億企云服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運行維護:《稅屋》知識團隊    電子營業執照

    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浦沿街道南環路3738號722室

    浙公網安備33010802012426號 浙ICP備2022015916號

    • 服務號

    • 綜合訂閱號

    • 建安地產號

    日本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久久精品_99re6在线视频精品免费下载_91视频免费观看网站
  • <label id="0sqos"></label>
  • <nav id="0sqos"><input id="0sqos"></input></nav>
  • <small id="0sqos"><object id="0sqos"></object></sm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