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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匯編

    來源:稅屋匯總 作者:稅屋匯總 人氣: 時間:2021-03-31
    摘要: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二、政策要點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企業在享受該政策時無需提交資料,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即可。

      2.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3.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三、注意事項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報表A107041第31行金額。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2.納稅人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又同時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要填報A107040表第29行“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疊加部分金額進行調整。

      3.在填報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時,“211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必須填報證書編號、發證時間。納稅人取得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無論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應填報本項。

      4.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四、案例填報分析

      某企業于2018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不涉及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企業本年總收入100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為80萬元,高新技術領域為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本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未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未發生偷騙稅行為。

      各項指標如下:本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70萬元,其中產品(服務)收入40萬元,技術性收入30萬元。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50人,研發人員數60人,本年職工總數100人。本年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口徑,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達到40萬元,人員人工9萬元、直接投入9萬元、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3萬元、設計費用3萬元、裝備調試費3萬元、無形資產攤銷3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25萬元,境內的外部研發費為17.5萬元,境外的外部研發費為7.5萬元。

      前一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為80萬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為20萬元,均為科技人員人工費用;前二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為100萬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為15萬元,均為科技人員人工費用。

      1.填報分析

      (1)境內的外部研發費=17.5(萬元)

      (2)境外的外部研發費=7.5(萬元)

      第28行“其中: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用”: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低于40%。本行填報:(第17+18+...+22+23+26行)×40%÷(1-40%)=57.5×40%÷(1-40%)=38.3(萬元),與第27行7.5萬元的孰小值,填寫7.5(萬元)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一境內的外部研發費+境外的外部研發費=20(萬元)。

      (3)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其他費用=(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費用攤銷+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20%÷(1-20%)=(9+9+3+3+3+3)×20%:(1-20%)=7.5(萬元)

      (4)內部研究開發投入=(9+9+3+3+3+3+7.5)=37.5(萬元)

      (5)減免稅金額=20×(25%-15%)=2萬元

      2.申報填報:

    A107041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稅收優惠基本信息
    1 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范圍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級領域  
    2 二級領域  
    3 三級領域  
    稅收優惠有關情況
    4 收入指標 一、本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5+6) 700000
    5 其中:產品(服務)收入 400000
    6 技術性收入 300000
    7 二、本年企業總收入(8-9) 1000000
    8 其中:收入總額 1000000
    9 不征稅收入 0
    10 三、本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4÷7) 70%
    11 人員指標 四、本年科技人員數 60
    12 五、本年職工總數 100
    13 六、本年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11÷12) 60%
    14 研發費用指標 高新研發費用歸集年度 本年度 前一年度 前二年度 合計
    1 2 3 4
    15 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16+25) 575000 200000 150000 925000
    16 (一)內部研究開發投入(17+…+22+24) 375000 200000 150000 725000
    17 1.人員人工費用 90000 200000 150000 440000
    18 2.直接投入費用 90000     90000
    19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30000     30000
    20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30000     30000
    21 5.設計費用 30000     30000
    22 6.裝備調試費與實驗費用 30000     30000
    23 7.其他費用 100000     100000
    24 其中: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其他費用 75000     75000
    25 (二)委托外部研發費用[(26+28)×80%] 200000     200000
    26 1.境內的外部研發費 175000     175000
    27 2.境外的外部研發費 75000     75000
    28 其中:可計入研發費用的境外的外部研發費 75000     75000
    29 八、銷售(營業)收入 800000     2600000
    30 九、三年研發費用占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35.5%
    31 減免稅額 十、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 20000
    32 十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額  
     
    A000000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局部)
     
    211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11-1 證書編號1 GX150000* 211-2發證時間1 2020.9.4
    211-3 證書編號2   211-4發證時間2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金 額
    1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2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A107041)  20000
    33 合計(1+2+…+28-29+30+31+32+33)  2000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2019年1月)

      概述

      為了貫徹中央經濟工作和市委九屆八次全會精神,落實國家“十大產業”振興規劃,應對金融危機,增強上海產業競爭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開了全市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會議,會上確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業、先進重大裝備、電子信息制造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等九個重點發展的領域,并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上海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施意見》。為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確保國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我們特編制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和九大領域稅收優惠政策專輯,方便企業了解和對照。

      優惠政策

    共性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

      1. 固定資產抵扣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2. 轉讓產權

      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行為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

      3. 援助進口物資和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營業稅

      5.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6.技術轉讓,技術開發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

      7.科技企業孵化器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企業所得稅

      8.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發〔2007〕40號

      9.研究開發費用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詳細內容參見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專欄)

      10.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詳細內容參見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專欄)

      1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1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1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14.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詳細內容參見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稅收優惠專欄)

      15.綜合利用資源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等

      16.政策性搬遷收入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17.科技園收入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98號

      18.科技企業孵化器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

      個人所得稅

      19.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獎金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

      車船稅

      22.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車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

      土地增值稅

      23.企業兼并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

      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25.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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