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小額零星金額范圍重慶是多少? 答復: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小額零星開具收據金額范圍重慶是多少,收據可以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品質嗎,重慶的要求是什么? 重慶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現向您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考慮到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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