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月~4月,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在此期間筆者經常接到納稅人的咨詢,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財務人員不清楚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調賬,什么情況需要作納稅調整。
實際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字〔2003〕29號)已經對這個問題進行過明確。文件規定,對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有關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其處理原則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下同)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據此,在稅收與會計工作的實踐中,我們根據納稅調整是否與賬務調整相關聯,可以將納稅調整業務分為兩種情況:不需要調賬,即只是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僅在年度匯算表上進行調整與賬無關;需要調賬,即納稅調整與調賬同時并存。 不需調賬,只作納稅調整。這種做的前提是會計記賬科目使用正確,登記數字也無錯誤,只是按照稅收規定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這類業務在進行納稅調整的時候,是不涉及賬務調整的。對這類事項作出判斷的依據,是企業會計處理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只要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就是正確的,如罰款支出、滯納金支出應在“營業外支出”列支,無論稅收是怎樣的規定,會計上不存在賬務調整的問題。我們可以把這一類業務的特點簡明地歸納為:納稅申報按稅法規定,會計賬務按會計制度,各走各的道。 我們以計稅工資的納稅調整為例。某企業全年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的數額是200萬元,按計稅工資的要求,超出限額扣除標準20萬元。檢查該企業與工資有關的各個賬戶的記錄,發現無論會計科目的運用還是依據原始憑證計入的數字,都是正確無誤的。在這種情況下,所作的納稅調整,就是把20萬元作為調增事項,填入申報表中的調增欄目中就行了。 在進行納稅調整的同時,必須進行會計賬務調整。這類業務之所以產生了會計調賬的需要,必然存在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在作納稅調整之前,會計記錄就產生了一定的錯誤?;蛘呤菚嬁颇窟\用不當,或者是賬戶記錄數字有誤。這樣,一方面,會計利潤本身就可能不正確;其次,可能造成少繳所得稅。在處理這類事項時,一定要賬務調整與納稅調整同時進行,嚴格地講應先作賬務的調整,然后再進行正常的納稅調整。我們也把這一類業務的特點總結歸納為:會計記賬已有錯,納稅調整必改錯。 仍以上例來作說明。假如在匯算期,財會人員發現該企業將6萬元本該計入工資總額之內的發放津貼沒有計入“應付工資”賬戶,而是記在了“其他應付款”賬下。會計分錄為:借記“其他應付款”6萬元,貸記“銀行存款”6萬元。原始憑證為:職工領取崗位津貼的簽名表。這樣,該會計處理就影響到了兩個方面。 第一,應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支出沒有計入,年底的會計利潤就虛增6萬元,造成會計報表數據不實。 第二,納稅調整時,按計稅工資的標準,實際上已超出限額26萬元而不是賬面上的20萬元。 對此,應首先進行會計賬務的調整。調整分錄如下: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萬元,貸記“其他應付款”6萬元。然后進行納稅調整:根據計算,該企業全年實際超出計稅工資標準為26萬元,應對這26萬元做納稅調整的調增處理。 通過以上的實例分析,對納稅調整與會計調賬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可以概括為:會計賬務記錄有錯才進行調賬處理,沒有錯誤就不做任何調整,應不應該調賬是會計處理范圍內的事。納稅調整只按稅收規定進行處理,有些與調賬有聯系,有些與調賬沒聯系。而無論有沒有聯系,都不能影響納稅調整應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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