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口徑匯總 【新疆稅務】繼承而來的普通住宅,在轉讓出售時,不能夠準確計算房屋購置成本和原值,在計征個稅時,能否核定征收計征?留言時間:2020-10-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9060d363ec644d49e6a0c2787d5a4e2 繼承而來的普通住宅,滿5年不唯一,在房屋轉讓出售時,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夠準確計算房屋購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發票,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按核定征收1%-3%計征?依據是什么?謝謝。 新疆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稅務局或者省稅務局授權的市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經與相關部門核實:對取得財產轉讓所得,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或財產原值,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或財產原值的,代開發票時按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1%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對財產轉讓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請您比照上述文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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