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財稅[2018]2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后庫存化肥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稅[2015]90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 國稅發[2000]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包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8]9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飛機維修業務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桂國稅函[2006]201號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多功能拖拉機征收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8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飛機維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住房補貼所得稅扣除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 內國稅流字[2001]48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機動三輪車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9]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營業稅收入有關問題的復函 財稅字[1995]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4]6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1990]200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加工制造業財稅法規 設備制造業 陜政發[2006]38號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建設國家制造業基地的意見 新國稅函[2002]12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對農機流通企業銷售農機產品征收增值稅的批復 內國稅流字[1996]592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榨油機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閩國稅流[1996]87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塑料育秧片”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皖國稅流[1996]54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ZDB系列軸流型和HDB系列混流型潛水電泵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電氣、儀器儀表制造業 航空航天業 閩地稅函[2003]146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建省民航開發公司代售機票并支付票款的付匯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財建函[2002]24號 財政部關于同意調整航空公司部分資產折舊年限的復函 陜財稅[1995]068號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陜西省財政廳關于機場設施建設基金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金屬與非金屬加工制造 粵國稅函[2001]29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多功能水發生器系列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 鋼鐵冶煉業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制造業)[2020版]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主要涵蓋衛生和社會工作、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服務業等行業。為幫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及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特別是近期發布的稅費支持政策按行業進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這一期帶大家先來了解一些涉及制造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吧。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3、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4、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5、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6、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7、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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