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蓋章是法律事務中的常見情形,尤其在合同訂立、文件決議、會議記錄、證明書等事項中更為常見,新公司法亦不例外,經梳理共有13處簽名、8處蓋章的要求性表述,無簽字、簽章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簽名或蓋章”“簽名并蓋章”“由……簽名,并加蓋…章”等不同的表述,其要求是不一樣的,理解上容易混淆。 第一種表述是指“簽名”“蓋章”二選一,符合任一條件即可;第二種、第三種表述類似或者說實質上差不多,“簽名”“蓋章”二者是并列的關系,二者同時滿足時才符合。只是第三種一般涉及不同主體或對象,如公司法中,簽名主體多指向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蓋的章則多為公司公章。 就公司實務而言,簽名、蓋章的要求與相關文件、決議、合同等重要事項的成立、效力密切相關,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哪些主體簽名或蓋章,是否要求同時具備簽名與蓋章,值得關注。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為便于了解,現將梳理出的13處“簽名”(已標黃),8處蓋章(已標藍)匯總如下(左欄為新公司法,右欄為原公司法及關聯規定,下為要點解讀,點擊圖片可放大瀏覽): 一、公司章程中的簽名、蓋章
二、出資證明書中的簽名、蓋章 三、全體股東直接決定中的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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