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稅務】繼承而來的普通住宅,在轉讓出售時,不能夠準確計算房屋購置成本和原值,在計征個稅時,能否核定征收計征?留言時間:2020-10-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154caa9023145d8a7df35d2c377c23b 繼承而來的普通住宅,滿5年不唯一,在房屋轉讓出售時,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夠準確計算房屋購置成本,未能提供上手發票,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能否按核定征收1%-3%計征?依據是什么?謝謝。 青海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44號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78號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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