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主席令13屆第89號 2021-6-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征稅范圍及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楊永義解讀】本條是關于印花稅征稅范圍及納稅人的規定。 1.征稅范圍。包括兩大類:一是書立應稅憑證;二是進行證券交易。其中應稅憑證既包括在境內書立的,也包括在境外書立但在境內使用的情形。 2.納稅主體。包括兩種:一是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在境外書立但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此處以及本法其他規定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然人)。 上述其中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是指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和使用人: ?、倭⒑贤?,是指簽訂各類應稅合同的當事人; ?、诹①~簿人,是指開立財務核算賬簿的單位及個人; ?、哿?,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及個人; ?、苁褂萌?,是指在境外書立,但在境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及個人。 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沒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無需計稅貼花,例如: ?、偻ㄟ^金融機構委托貸款的,雖然一般由三方簽訂借款合同,但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谂馁u成交確認書(動產按買賣合同、不動產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貼花)的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3.境內境外辨析。 首先,書立憑證及證券交易的地點在境內的,不管該行為實施主體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均應計稅貼花。 例1.法國甲公司在北京設立的代表處與韓國乙公司簽訂了購買一臺機械設備的合同,合同簽訂地點在北京。該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國境內計稅貼花? 解析:雖然簽訂合同的雙方為外國企業,但合同簽訂地點位于中國境內,屬于在境內書立的憑證,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應當在境內繳納印花稅。 其次,書立憑證的地點即使在境外,只要該憑證在境內使用,不管書立主體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均應計稅貼花。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賾悜{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趹悜{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蹜悜{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簡稱動產及知識產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及知識產權。 ?、軕悜{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例2.英國丙公司與荷蘭丁公司在倫敦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丙公司將其租賃的位于上海外灘的一棟辦公大樓轉租給丁公司使用。該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國境內計稅貼花? 解析:雖然簽訂合同的雙方為外國企業,且合同簽訂地點在境外,但該合同的標的是境內的不動產,租賃雙方依據該合同及境內的不動產建立了租賃關系,屬于在境內使用的憑證,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均應當在境內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課稅對象】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楊永義解讀】本條是關于印花稅征稅對象之一應稅憑證的具體項目的規定。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三大類。與原條例相比,應稅憑證剔除了“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1.合同。首先,作為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合同是指書面形式的合同?!?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93/137130.html">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其次,作為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合同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合同。具體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十一種書面合同。與原條例相比,合同數量多了一個,合同名稱也有所不同,但征稅范圍沒有任何變化。 ?。?)規范合同名稱:稅法對原條例的合同類稅目名稱進行了調整和規范,與《民法典》合同編的典型合同的稱謂保持一致。具體說,原購銷合同更名為買賣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更名為承攬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更名為建設工程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更名為運輸合同,財產租賃合同更名為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分拆為倉儲合同、保管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從借款合同中分離單列稅目。應稅合同等稅目稅率變化情況詳見本解讀所附的《印花稅法與原條例稅目及稅率調整對比表》。 ?。?)合同性質界定。稅法列舉的應稅合同除財產保險合同外均來源于《民法典》合同編規范的典型合同,相關應稅合同的概念、主要條款與形式、權利與義務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中界定某一合同的屬性以及是否屬于應稅合同,均應參考《民法典》的規定。但《民法典》中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保證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合同。下列合同(單據)應計稅貼花: ?、倨髽I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诎l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不征稅合同。下列合同為不征稅合同: ?、賯€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诠艿肋\輸合同; ?、墼俦kU合同; ?、芡瑯I拆借合同以及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萑嗣穹ㄔ旱纳Х晌臅?,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蘅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呖偣九c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丁疵穹ǖ洹滇屃x》指出,“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不動產以外的可移動的物,如機動車、電視機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舉的七類合同。確切說,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取正列舉的方式,不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的征稅憑證,均不征收印花稅。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讓書據,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四類書據。 ?。?)明確征稅范圍。稅法明確列舉了產權轉移書據征稅的四個子目,不再執行原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財產所有權”和單行文中“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的籠統規定。 ?。?)明確轉讓方式。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書據與技術合同的區分。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屬于技術合同,但稅法實施后二者區分正確與否已不影響稅負。 ?。?)不征稅書據。產權轉移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此外,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股權(票)轉讓書據。 3.營業賬簿。原條例將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兩個子目,采取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稅率,而稅法僅保留了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對其他賬簿不再征稅。
第三條 【課稅對象】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楊永義解讀】本條是關于印花稅征稅對象之一證券交易的具體項目的規定。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習慣稱為證券交易印花稅,始于1990年(深圳),征收依據是單行文而非原條例。 1.證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 2.交易標的。僅對上市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征收,對期貨交易、基金交易、國債及企業債券交易則不征印花稅。 3.單邊征收。與應稅合同的當事人均應計稅貼花不同,證券交易只對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而不是短線交易。 4.不限于場內。證券交易不限于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內集中交易證券的行為,還包括場外協議轉讓、繼承和贈與等非集中方式轉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的行為。
第四條 【稅目稅率】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楊永義解讀】本條是關于印花稅稅目、稅率的規定。 印花稅一級稅目包括合同(書面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四個,其中合同包括是十一個二級子目、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四個二級子目。關于稅目的具體規定前文已解讀,此處不贅述。 1.稅率形式及檔次。與原條例相比,稅法規定各稅目一律采取比例稅率形式,不再保留定額稅率。印花稅的比例稅率共分為五個檔次,即0.05‰、0.25‰、0.3‰、0.5‰和1‰。 2.簡并稅率。稅法對原稅目中適用0.5‰的稅率大部分進行了下調。目前僅余產權轉移書據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移書據”三個子目仍按0.5‰繳納印花稅。 ?、贋榻档投愗?,便利征納,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從原0.5‰降低為0.3‰; ?、跒楣膭顒撔?,降低知識產權轉讓稅負,將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稅率從原0.5‰降低為0.3‰; ?、蹫檫M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并與現行優惠政策保持銜接,將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稅率從原0.5‰降低為0.25‰。 簡并稅率有利于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稅目稅率調整變化情況詳見本解讀所附的《印花稅法與原條例稅目及稅率調整對比表》。 3.稅率對應的稅目。不同稅率檔次對應的稅目如下: ?、龠m用0.05‰稅率的為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谶m用0.25‰稅率的為營業賬簿; ?、圻m用0.3‰稅率的為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以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苓m用0.5‰稅率的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讓書據; ?、葸m用1‰稅率的為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證券交易。
第五條 【計稅依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楊永義解讀】本條是有關印花稅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1.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這兩個應稅憑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稅金額。印花稅立法前,包括2016年全面營改增后,并沒有文件明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增值稅對計稅依據的影響。實務中,對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計征印花稅時計稅依據的確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偃绻贤d金額包含增值稅稅款,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以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谌绻贤d金額包含增值稅稅款,且單獨記載了增值稅稅款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廴绻贤d金額為不含增值稅金額,直接以合同所載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如果是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則根據調整后的計稅依據多退(抵)少補印花稅款。 例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商貿公司)簽訂農產品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交易總金額為109萬元,合同中明確為含稅(增值稅)。但未單獨列明增值稅款數額。該合同如何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解析:由于該合同對交易金額未單獨列明增值稅款,則應稅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為109萬元。 例4.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商貿公司)簽訂農產品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含稅交易總金額為109萬元,并明確列示增值稅稅款為9萬元。該合同如何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解析:該合同明確注明交易金額不含增值稅,由于農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為9%,所以增值稅為9萬元,則應稅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為100萬元。 ?。?)特殊情形計稅依據確定。 ?、偌{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確定。如果納稅人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則計稅依據不包括列明的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 ?、诰硟鹊呢浳锒嗍铰撨\,采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采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憑證所列金額與實際結算不一致處理。對于應稅憑證所列金額與實際結算不一致的,現行規定是原則上不予退稅。稅法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對現行政策進行了優化。具體說,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 ?、傥蠢U納印花稅的,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 ?、谝牙U納印花稅的,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申請退(抵)稅。 上述所稱“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是指納稅人正式簽訂補充合同更改原合同所列明的金額。 2.營業賬簿與證券交易計稅依據。營業賬簿與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與原來規定相比沒有變化,只是將原來的單行文規定直接納入立法。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證券交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應按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但證券交易印花稅計稅依據不考慮增值稅,以全部成交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 【特殊情形計稅依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楊永義解讀】本條是關于特殊情形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規定。 第一款的內容是原單行文的規定,此次將其直接納入立法。實務中,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零申報),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注意,稅法實施后,對這類簽訂時無法確認具體金額的敞口合同,不再要求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 第二款的規定與原條例基本相同,只是調整了一下順序和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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