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法 主席令13屆第18號 2018-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五條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第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蛘呒{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第十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的說明
——2018年8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 劉 昆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作說明。 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耕地占用稅。為了進一步加大耕地保護力度,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提高了稅額標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負水平,進一步從嚴控制減免稅,規范了征收管理?!稌盒袟l例》施行以來,耕地占用稅運行比較平穩。200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征收耕地占用稅14177億元,年均征收1418億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億元。耕地占用稅對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大耕地保護力度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耕地占用稅法是重要任務之一,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和《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等部門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經征求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等54個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F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考慮 從實際情況看,耕地占用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征稅事項作相應調整。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ㄒ唬╆P于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草案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第二條);臨時占用耕地應繳納耕地占用稅,但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稅款(第十一條);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法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第十二條)。 ?。ǘ╆P于計稅依據、征收方式和應納稅額 草案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第三條) ?。ㄈ╆P于稅額 草案以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分別規定了各地區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別化稅額,分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個檔次;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為適當平衡各地稅負,草案規定國務院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額(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50%(第五條);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50%(第六條)。 ?。ㄋ模╆P于稅收減免 草案規定了四類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情形:一是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稅。二是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三是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予以免征。四是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于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情形,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七條) ?。ㄎ澹╆P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繳納期限 草案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條) 此外,草案還對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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