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0]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20]3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 國辦發[2020]10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實施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30號 關于延長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減免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全文廢止]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4號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稅總函[2019]40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85]財稅字第159號 財政部關于鐵道部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案規定 交運規[2019]12號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9]2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稅[2019]1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政策延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稅函發[1990]380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外輪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繳稅款提取手續費比例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條款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條款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稅總函[2013]6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運組織改革后兩端物流服務有關營業稅和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財稅[2002]9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五飛機適用國產支線飛機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0]5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支線飛機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國稅發[2012]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跨地區稅收分享入庫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9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10]6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美國船級社企業所得稅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8號 關于發布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六批)的公告 財稅[2010]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空中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3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8]6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股份制改革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0]924號 關于外單位使用鐵道部所屬單位的房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字[1989]32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國稅發[1999]2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條款廢止] 財稅[2001]5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貨車修理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07]125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76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復 國稅發[2001]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稅[2003]14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1990]1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財稅字[1998]3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美國船級社繼續享受免稅待遇的通知[條款失效] 國稅函[2008]9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等三個指南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公安部關于印發《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19]16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加快道路貨運行業轉型升級促進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單位關于推動都市圈市域(郊)鐵路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快遞包裝綠色轉型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商品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快遞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做好鐵路規劃建設工作意見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代開發票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4]1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修訂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民航運輸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資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2020版]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主要涵蓋衛生和社會工作、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服務業等行業。為幫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及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特別是近期發布的稅費支持政策按行業進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這一期帶大家先來了解一些涉及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吧。 1、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2、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條款失效]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4)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3.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4.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5.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6.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7.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8.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9.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10.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上述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上述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項優惠政策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享受本項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11.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稅總辦發[2020]21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性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12.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 ◆優惠內容: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條款廢止、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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