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S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96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國家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行業 industry 從事相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所有單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動 principal activity 當一個單位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占其單位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稱為主要活動。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單位的主要活動,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從業人員確定主要活動。 注:與主要活動相對應的是次要活動和輔助活動。 2.3 次要活動secondaryactivity 一個單位對外從事的所有經濟活動中,除主要活動以外的經濟活動。 2.4 輔助活動ancillary activity 一個單位的全部活動中,不對外提供貨物和服務的活動。 注:輔助活動是為保證本單位主要活動和次要活動正常運轉而進行的一種內部活動。 2.5 單位 unit 有效地開展各種經濟活動的實體,是劃分國民經濟行業的載體。 2.6 產業活動單位 establishment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為產業活動單位: ——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 ——相對獨立地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資料。 注:產業活動單位是法人單位的附屬單位。 2.7 法人單位 corporate unit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為法人單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負債和其他民事責任; ——獨立擁有和使用(或受權使用)資產,有權與其他單位簽定合同; ——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3 分類的原則和規定 3.1 劃分行業的原則 本標準采用經濟活動的同質性原則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即每一個行業類別按照同一種經濟活動的性質劃分,而不是依據編制、會計制度或部門管理等劃分。 3.2 行業分類的基本單位 參照聯合國《所有經濟活動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 Rev. 4),本標準主要以產業活動單位和法人單位作為劃分行業的單位。采用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行業,適合生產統計和其他不以資產負債、財務狀況為對象的統計調查;采用法人單位劃分行業,適合以資產負債、財務狀況為對象的統計調查。 在以法人單位劃分行業時,應將由多法人組成的企業集團、集團公司等聯合性企業中的每個法人單位區分開,按單個法人單位劃分行業。 3.3 確定單位行業歸屬的原則 本標準按照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行業性質。當單位從事一種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該經濟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當單位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則按照主要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 4 編碼方法和代碼結構 4.1 本標準采用線分類法和分層次編碼方法,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為門類、大類、中類和小類四級。代碼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門類代碼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門類;大類代碼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打破門類界限,從01開始按順序編碼;中類代碼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前兩位為大類代碼,第三位為中類順序代碼;小類代碼用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前三位為中類代碼,第四位為小類順序代碼。 4.2 本標準的中類和小類,根據需要設立帶有“其他”字樣的收容項。為了便于識別,原則上規定收容項的代碼尾數為“9”。 4.3當本標準大類、中類不再細分時,代碼補“0”直至第四位。 4.4本標準的代碼結構圖(省略)。 修訂后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自2019年3月29日起實施):
|
相關閱讀
版權聲明:
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網除原創、整理之外所轉載的內容,其相關闡述及結論并不代表本網觀點、立場,政策法規來源以官方發布為準,政策法規引用及實務操作執行所產生的法律風險與本網無關!所有轉載內容均注明來源和作者,如對轉載、署名等有異議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本網(sfd2008@qq.com)聯系,我們將在核實后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與稅收、三產關系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稅收的關系 <蔡桂如>
國統設管函[2018]74號 國家統計局關于修訂《三次產業劃分規定(2012)》的通知
公司注冊名稱與國民經濟行業代碼的一致性: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與同一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相關政策
國統字[2002]44號 國家統計局關于貫徹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
國稅辦發[2011]132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
財庫便函[2012]129號 財政部國庫司關于正確填報和審核部門決算報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指標的通知
銀發[2015]309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國家標準公告2017年第17號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批準發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公告
國統字[2017]213號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
國統辦設管字[2018]93號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網絡版)的通知
國統字[2018]111號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的通知
辦字[2018]52號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新興行業登記并使用新修訂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通知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的通知
國統字[2019]44號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 《生活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的通知
最新內容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