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國稅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答疑 來源:上海浦東國稅 2011.4.6 三、不征稅收入 問: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的出口退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有專項用途,且是否為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如果不是則應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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