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與管理 (一)政策規定 1、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 政策依據:財稅[2019]46號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政策內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降低后各省(區、市)征收標準見附件1。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繳入中央國庫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根據國務院批復的相關規劃,統籌用于南水北調工程和三峽后續工作等。具體資金分配根據基金年度實際征收情況,以及國務院批復的南水北調工程和三峽后續工作相關規劃的資金落實情況等統籌安排。 2、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財稅[2016]1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 政策內容: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管理 1、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移交稅務部門征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政策內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2、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移交稅務征收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政策內容: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3、取消、調整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財稅[2017]18號 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政策內容:“十三五”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出臺的減免政策報財政部備案。 來源:德新稅悟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2020版]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主要涵蓋衛生和社會工作、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服務業等行業。為幫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及時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特別是近期發布的稅費支持政策按行業進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這一期帶大家先來了解一些涉及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吧。 1、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3、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4、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5.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6.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7.出租人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可按規定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稅總辦發[2020]21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性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8.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 ◆優惠內容: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粵財法[2019]6號 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9.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政策依據: ?。?)人社部發[2020]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稅總函[2020]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4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10.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優惠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政策依據: ?。?)人社部發[2020]1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國市監注[2020]38號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4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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