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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財稅政策匯總

    來源:稅屋匯總 作者:稅屋匯總 人氣: 時間:2019-01-01
    摘要: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財辦金[2020]10號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領域PPP項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0]4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財農稅字[1990]16號 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稅地字[1989]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一、征稅品目與適用稅率

      (一)水利建設

      興建水利工程設施,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工程服務,適用稅率為9%。

      (二)銷售貨物、應稅服務

      1、水路運輸服務,適用稅率為9%。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2、提供航道管理、航道疏浚等服務,屬于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中的港口碼頭服務,適用稅率為6%。

      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只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務等為船只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

      3、打撈救助服務,屬于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中的打撈救助服務,適用稅率為6%。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4、提供水路運輸光租服務,屬于現代服務-物流輔助服務中的經營租賃服務,有形動產租賃適用稅率為13%。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5、水力發電企業銷售電力,適用稅率為13%。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稅收政策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條件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政策依據 1.財稅[200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
    2.財稅[2014]5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條


      二、稅收優惠

      (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內容:(1)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2)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7)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8)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二)水利工程、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

      政策內容:《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恳约奥每蜕舷?、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四條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條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稅收政策 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占用耕地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第二款


      (三)農業排灌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政策內容:附件3:免征增值稅(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

      (四)灌溉項目取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政策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五)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減免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政策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政策內容:一、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稅收政策 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途。
    政策依據 (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七)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國稅地字[1989]123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部分廢止]

      政策內容: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八)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財稅[2010]4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政策內容:經國務院批準,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稅收政策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主體 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稅[2010]4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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