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甘財稅法〔2018〕15號2018.4.28 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一)經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實行公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職工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對其他企事業單位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按以下原則確定扣除標準: 1.比照本地區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 2.扣除標準按照行政單位相應級別分三級確定: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過1950元;企業各部門經理每人每月不超過12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 3、職工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超過以上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不足標準的,按發放金額據實扣除。 (三)個人取得超過規定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應載明參加公務用車改革的人員范圍、人數、月補貼額度、補貼資金來源、補貼發放及使用管理辦法、已參改車輛及未參改車輛的用途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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