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2019-8-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抖惸慷惵时怼分幸幎ㄕ鞫悓ο鬄樵V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五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ㄒ唬╅_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ǘ┟禾块_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ㄒ唬牡拓S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ǘ└吆蛱烊粴?、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ㄈ┏碛?、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ㄋ模乃ソ咂诘V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ㄒ唬┘{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ǘ┘{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第九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第十二條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 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拓S度油氣田,包括陸上低豐度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海上低豐度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二十五萬立方米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二億五千萬立方米的氣田;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六十萬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開采儲量豐度低于六億立方米的氣田。 ?。ǘ└吆蛱烊粴?,是指硫化氫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氣。 ?。ㄈ┤尾捎?,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ㄋ模┥钏蜌馓?,是指水深超過三百米的油氣田。 ?。ㄎ澹┏碛?,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點九二克的原油。 ?。└吣?,是指凝固點高于四十攝氏度的原油。 ?。ㄆ撸┧ソ咂诘V山,是指設計開采年限超過十五年,且剩余可開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開采儲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開采年限不超過五年的礦山。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第十七條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資源稅法權威解讀 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資源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新稅法將于明年9月1日起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后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財政部稅政司一級巡視員徐國喬、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卜祥來就新稅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中國稅務報記者]:本次常委會審議了資源稅法,請問資源稅法的實施給稅收征管服務帶來了哪些新的變化。 [卜祥來]:資源稅法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舉措,是綠色稅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比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法吸收了近年來稅收征管與服務上的有效做法,踐行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體有以下三個新變化: 一是簡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減輕辦稅負擔。原條例規定的納稅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期限還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與大多數稅種的申報期限不統一、不銜接。新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并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這將明顯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二是規范了稅目稅率,有利于簡化納稅申報。新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一規范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稅務部門將據此優化納稅申報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 三是強化了部門協同,有利于維護納稅人權益。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例如,稅法規定對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授權各省對低品位礦減免資源稅,落實該政策的前提條件就是衰竭期礦山和低品位礦的認定。新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于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稅務部門將從現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稅法實施有關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辦法、優化表證單書和征管信息系統,做好稅法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等事項,確保資源稅法明年9月1日順利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實施,在實施之前還有哪些征管的準備工作要做? [卜祥來]:稅法實施還有一年的時間,稅務部門將抓緊做好以下稅法實施準備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辦法,細化規范征管措施;二是優化完善表證單書和信息系統,精簡表證單書數量和數據項,便于納稅人理解和填報。優化網報系統,提升網上申報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納稅服務優化到位,特別是重點培訓辦稅服務廳和12366等一線窗口人員,及時準確為納稅人答疑解惑。 [工人日報記者]:請問財政部的徐司長一個問題,與現行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有哪些方面的變化。謝謝。 [徐國喬]:資源稅自1984年開征以來,經過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稅制要素已基本合理,運行也比較平穩。按照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這次立法保持了現行的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適當的調整,所以將資源稅暫行條例上升到了現在的資源稅法。與現行的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統一了稅目。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中央層面列舉了30多種主要資源的品目,沒有列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這次通過的資源稅法對稅目進行了統一的規范,將目前所有的應稅資源產品都在稅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 二是調整了具體稅率確定的權限。按照現行制度規定,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實行固定稅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資源實行幅度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資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稅率。資源稅法繼續采用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兩類稅率,對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明確其具體的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是規范了減免稅政策?,F行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的政策,也有階段性的政策,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稅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對油氣開采運輸過程中自用資源,和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層氣,免征資源稅。對低豐度油氣田,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深水油氣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同時為了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便于相機調控,稅法授權國務院對有利于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免資源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稅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減免資源稅的具體辦法。謝謝。 [大河報記者]:我們發現這次的資源稅法明確了水資源稅的試點問題,還提到如果說征收水資源稅停收水資源費。請問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對于普通的家庭來說,大家擔心水費會不會更貴。謝謝。 [徐國喬]:謝謝你的提問,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從2016年在河北省實施以來,已經三年多的時間了,這次稅法把水資源稅改革的有關規定納入到稅法的條款中去了,作了明確的規定。 從2017年12月份,試點工作擴大到了9個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較嚴重的幾個地區,包括北京、天津等9個省份,即華北地區缺水比較嚴重的地區。水資源稅試點采取費改稅,是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水和超計劃用水適用較高稅率,正常的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在原有的負擔水平不變。 從試點的實施情況看,總體平穩有序,征管也比較順暢,稅收調節的作用也逐漸呈現。主要是強化納稅人節水意識,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提高用水效率。對個人來說,負擔是沒有增加的??紤]到水資源稅改革處于試點階段,征稅制度需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征收水資源稅的條件目前還不成熟,為了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于法有據,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水資源狀況、取用水的類型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完善水資源稅制度,并且依照稅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謝謝。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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