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文件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文件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3個公告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優惠內容】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 勞務派遣服務 【優惠內容】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為勞務派遣服務。 稅屋注: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3. 安全保護服務 【優惠內容】 (1)一般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稅屋注: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4.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優惠內容】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稅屋注:該差額扣除部分,不得開具贈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是指企業將其人力資源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給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代為辦理人員招聘、檔案管理、落戶、社保開戶、發放工資、培訓等工作,以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類似于人事代理,有別于“勞務派遣服務”)。屬于增值稅“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 號) 5. 提供建筑服務一般計稅 【優惠內容】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適用2%的預征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詳見文件的附件 2、附件 3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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