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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來源:稅屋 作者:稅屋 人氣: 時間:2020-08-11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2020-0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相關閱讀——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8月8日下午對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8月9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應當在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建議對此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作出規定后,還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還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此次立法主要是將國務院稅收暫行條例的規定平移上升為稅收法律,對于涉及稅制調整的建議,可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在下一步按照黨中央的要求深化稅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統籌考慮,建議此次對相關內容不作修改;對于涉及法律執行的建議,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依法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過程中認真研究采納,完善稅款征收相關程序。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8月11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的說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 劉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作說明。

      1985年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2016年并入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專項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以及鄉鎮的維護建設?!稌盒袟l例》施行以來,城市維護建設稅運行平穩,為籌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2000年至2018年,全國累計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40190億元,其中2018年征收4840億元。隨著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已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經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思路

      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ㄒ唬╆P于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第一條)。

     ?。ǘ╆P于征稅范圍。維持現行征稅范圍不變,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條)。

     ?。ㄈ╆P于稅率。維持現行稅率不變,規定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第四條)。

     ?。ㄋ模╆P于稅收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計算(第五條)。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六條)。

      此外,草案還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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