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 國辦發[2021]3號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0]43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13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0年第39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第二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5號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實施條例(2019年)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2019年)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開展促進診所發展試點意見的通知(2019年) 國辦發[2019]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 財綜[2019]29號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 財行[2019]98號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9]24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醫保發[2019]46號 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辦發[2019]1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18]22號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 國衛辦婦幼發[2018]38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六版)的通知 財稅[2018]47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會[2018]25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 法釋[2017]1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衛辦醫發[2017]27號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意見的通知 法釋[2017]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 國辦發[2016]1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 國辦發[2015]9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衛辦婦幼函[2015]279號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推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15]13號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3]1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國衛辦醫發[2013]28號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衛婦幼發[2013]52號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公安部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1170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0]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發改價格[2009]2844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衛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2193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新增和修訂項目(2007年)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 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 衛生部衛生行政處罰程序(2007年) 財稅[2006]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衛基婦發[2003]23號 衛生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0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計價格[2001]2020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2001年版)》的通知 衛生部 公安部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2001年) 計價格[2000]1751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計價格[2000]962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衛生部印發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國稅函[1999]19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 國稅發[1997]1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衛婦發[1995]第10號 衛生部 公安部關于統一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衛生和社會工作)[2020版] 1.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3.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4.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5.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延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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