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1.財稅[2007]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2.國稅發[2007]67號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 3.滬國稅流[2008]10號 關于本市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實施意見 4.財稅[2009]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5.財稅[2010]12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6.滬財稅[2011]97號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提交資料 (一)資質確認申請 1. 市民政局或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資質認定材料; 2. 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 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 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 《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安置情況認定表》; 6. 《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人員安置情況明細表》; 7.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申報 1. 《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殘疾人安置情況變動表》; 2. 《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增值稅退稅申請表》或《殘疾人集中就業企業營業稅減稅申請表》; 3. 退減稅的書面申請; 4.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四)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土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安置的殘疾職工名單(各月)及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及社會保險費繳納清單(應注明全體職工的個人明細情況)。 5.職工名單,安置殘疾人名單及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關條件的用工情況說明。 辦理范圍 (一)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政策 1.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3.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 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 1. 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 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 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 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政策內容 (一)增值稅、營業稅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來源:上海市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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