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辦發[2023]21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區城鄉居民增收若干舉措的通知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區城鄉居民增收若干舉措的通知 藏政
要整合資源、加強共享,在應用領域上“應接盡接”,在卡證整合上“應整盡整”,形成數據共享應用的規范機制,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納稅人將發票用途誤確認為申報抵扣且已申報抵扣后,如果要改為用于申報出口退稅或代辦退稅,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確認相關進項稅額已轉出后,為納稅人調整發票用途。
持續優化信息系統功能,不斷提高數據交互效率,提升參保、業務便捷性,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實現參保、繳費業務“一次登錄、全網通辦”,不斷提高參保繳費人滿意度和獲得感。
西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申報繳費期為每年9月底前。請您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申報繳納2022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治鞑刈灾螀^稅務局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的通知》(藏稅發〔2022〕8號)同時廢止。
為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規范行政執法,現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經營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財稅〔2012〕27號)第四條規定予以廢止。
個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各級基層稅務機關積極探索“鄉稅合作”模式,設立“鄉村振興稅費服務e站”,把稅費業務駐進鄉鎮綜合服務中心,減少辦稅繳費成本,方便納稅人繳費人,進一步保護了合法權益。
在明確不同裁量階次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基礎上,《裁量基準》允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規定適用。
結合我區實際和當前經濟形勢,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1850元,調整為2100元。同時,將現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元,調整為20元。
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冊的用戶,通過“自然人業務”登錄方式下“境外自然人登錄”入口辦理涉稅(費)業務。登錄時應輸入個人郵箱地址(或手機號碼、用戶名)和原電子稅務局自然人用戶密碼,認證通過后即可登錄。
成立了稅費優惠政策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稅費優惠政策例會制度,定期召開稅費優惠政策工作例會,聽取工作匯報并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工作,充分認識實行自治區級統籌的重大意義,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推動改革取得實效。
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動西南區域稅務行政執法標準統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共同起草了《西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西藏自治區工會經費稅務代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或少繳工會經費或建會籌備金的,按欠繳金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需要通過郵寄申報方式辦理2022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的納稅人,請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申報資料以國內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指定的受理郵寄申報的稅務機關。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區范圍內兩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兩項政府非稅收入,具體征收部門由各級稅務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確定。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涉及企業、個體工商戶行政事業性收費緩繳清單》內收費項目,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不收滯納金。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決策部署,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推進區域稅收征管和服務一體化工作安排,西部大開發區域12個省、市、自治區稅務局聯合編制了《西部大開發區域辦稅繳費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現予以發布。
根據推廣進度和試點工作安排,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試點地區范圍將分批擴至全國,具體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省級稅務機關公告為準。西藏自治區納稅人可同步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開具的發票。
符合緩繳對象的市場主體繼續執行“先申后享”的原則,可通過西藏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大廳、各級社保經辦大廳、政務大廳等渠道采取一次性方式向人社部門提交緩繳申請,實現“即申即享”。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自2022年8月28日起,西藏自治區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西藏自治區2022年全年工會經費申報繳納時間延長至2023年1月15日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定,現就西藏自治區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起,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文體旅游、公路鐵路運輸、民用航空、農副食品加工業、紡織業等22家行業(附件1),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其中養老保險費緩繳實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為深入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辦稅繳費服務,提高稅(費)款入庫效率,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將于2022年6月底起在全區范圍內推行跨省異地電子繳稅業務。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規范稅務執法,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決定廢止《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6〕83號)全文,廢止《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4號)第二條,現予以公布。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發布社會保險費繳費指南相關工作要求,現將西藏自治區社會保險費繳費指南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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