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國稅發[1995]192號 1995-10-18 稅屋提示——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自2016年5月29日起第一條第(一)項條款廢止。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規第二條條款廢止。 3.依據國稅發[200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本法規自2009年02月02日起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固定資產除外)”失效。 4.依據國稅發[2006]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規第一條(二)、(四)、(五)條款失效。
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一)[條款失效]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的抵扣。 1.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 [部分廢止]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 2.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3.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運輸費用。 (二)[條款失效]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抵扣進項稅額的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的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在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此條款為“三流一致”的源頭] 總局答復—— 納稅人遵從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設計有改進的空間。 一方面,增值稅對企業的發票管理、業務核算、納稅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遵從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設計尚不盡如人意。增值稅發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對部分業務產生影響。例如部分地方規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發票只能開給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戶單位為開票抬頭;許多旅客以個人名義報團,發票又需要開具公司抬頭,旅行社極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貨勞司:納稅人遵從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為現在增值稅管理比營業稅要嚴格,從總局了解的情況,國稅局的管理比地稅局要嚴格規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較統一。地稅局各地之間差異比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國稅發192號文件,那個文件的其他條款全都廢止了,就留了這一條。到現在已有二十多年,現在形勢的發展無論是支付手段,還是發票監管,都是電子抵賬,已經很強大了。當時都是手開票,拿手寫的專用發票,那個情況下稅務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現在該條款管的范圍還僅限于貨物和運輸服務。營改增的服務領域不適用該條規定。關于該條款總局會再評估一下,如果覺得它存在已經沒有意義的話,今后有可能會取消。
商業企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夠申報抵扣該貨物的進項稅額。 (五)[條款失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第(三)、(四)項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從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并在該進項發票上注明,以后無論是否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二、[條款失效]關于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罰問題 對納稅人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對納稅人取得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的征稅問題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四、關于日用“衛生用藥”的適用稅率問題 用于人類日常生活的各種類型包裝的日用衛生用藥(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消毒劑等),不屬于增值稅“農藥”的范圍,應按17%的稅率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1995年10月18日 問: 你好,公司收到一張自然人獨資公司的發票(電子發票),對方要求把貨款打到該自然人個人賬戶(該自然人同時也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知是否可以? 答: 上述情形中,若該自然人個人賬戶只是代供應商收取款項,即代收轉付,實際收款方為供應商,發票由供應商開具。且有相關文件及合同證明其真實性,可視為符合相關規定。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19-10-16 關于四流一致要求的問題 留言時間:2021-03-29 納稅人所屬地:河南 問題內容: 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發生運輸業務,合同流、貨物流、發票流均一致,由于抵賬、代收代墊情況的存在,“資金流流向與其他三流不一致,是否僅憑”資金流”不一致,就可以判定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業務未真實發生? 河南省稅務局2021年4月1日答復: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F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規定,……(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規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因此,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您單位應該開具與實際交易相符的開票信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稅法尚未對“四流一致”做出明確規定,建議您遵循與實際業務發生相一致原則,如實開具發票。具體業務實質您可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確認。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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