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政策 【享受主體】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的企業。 【享受內容】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享受時間】 2008年1月1日起持續享受。 【享受條件】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申報時點】 月度、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辦理材料】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的說明; 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況說明。 【享受方式】 可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線上、線下方式辦理。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 4.《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政策案例】 某制造企業利用煤矸石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政策條件,2023年取得銷售收入15600萬元,發生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100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則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4040萬元(15600×9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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