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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2020-0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8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一條第一款: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一條第二款: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ㄒ唬┮詣潛芊绞饺〉玫耐恋厥褂脵?,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ǘ┫纫詣潛芊绞饺〉猛恋厥褂脵?,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ㄈ┫纫詣潛芊绞饺〉猛恋厥褂脵?,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ㄋ模┩恋厥褂脵嗉八浇ㄖ?、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ㄎ澹┩恋厥褂脵喑鲎尩?,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课莞綄僭O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ㄆ撸┏惺芤蜒b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ò耍┩恋厥褂脵嗷Q、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ň牛┢醵惖挠嫸愐罁话ㄔ鲋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三條:關于免稅的具體情形
?。ㄒ唬┫硎芷醵惷舛悆灮莸姆菭I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限于上述三類單位中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非營 利法人和非營利組織。其中: 1.學校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2.醫療機構的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醫療機構。 3.社會福利機構的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ǘ┫硎芷醵惷舛悆灮莸耐恋?、房屋用途具體如下: 1.用于辦公的,限于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學的,限于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于醫療的,限于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軍事設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養老的,限于直接用于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 ?。ㄈ┘{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四條: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形
?。ㄒ唬┮蛉嗣穹ㄔ?、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ǘ┮蚋淖兺恋?、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ㄈ┮蚋淖兺恋匦再|、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五條第一、二、三款:
?。ㄒ唬┚哂型恋?、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其他憑證。 ?。ǘ┎粍赢a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土地、房屋的契稅完稅、減免稅、不征稅等涉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 ?。ㄈ┒悇諜C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具體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包括:自然資源部門的土地出讓、轉讓、征收補償、不動產權屬登記等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社會組織登記等信息,公安部門的戶籍人口基本信息。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五條第四款: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六條: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f1/25622.html">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財稅〔2000〕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財稅〔2007〕16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同時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8月8日下午對契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8月9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納稅人的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或者因不可抗力滅失,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時按照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規定獲得減免稅的,不會出現事后需要補繳稅款的情況,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納稅人不再屬于本法“第七條”規定的減免稅情形應當補繳稅款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納稅人依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稅,建議對此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還對契稅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此次立法主要是將國務院暫行條例的規定平移上升為法律,對于涉及稅制調整的建議,可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在下一步按照黨中央的要求深化稅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統籌考慮,建議此次對相關內容不作修改;對于涉及法律執行的建議,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依法征收契稅的過程中認真研究采納,完善稅款征收相關程序。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8月1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契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立法聯系點和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北京進行調研,聽取意見;并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7月14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契稅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四條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有的常委委員和單位提出,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屬于稅制基本要素,其具體內容應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草案第六條對免征契稅的情形作了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單位、社會公眾建議,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有效的契稅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單位提出,草案第六條第二款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免稅情形,但未明確相關范圍,略顯寬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為進一步提高稅收優惠的規范性,建議將草案第七條關于省級人民政府減免稅的具體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修改為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五、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后、辦理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出現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的情形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六、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稅務機關對契稅納稅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8月8日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 劉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作說明。 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稌盒袟l例》施行以來,契稅運行平穩。1997年至2018年,全國累計征收契稅42162.18億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億元,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財力保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在《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經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思路 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契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制定契稅法,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ㄒ唬╆P于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第一條)。 ?。ǘ╆P于征稅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應當依法繳納契稅(第二條)。 ?。ㄈ╆P于稅率。維持現行稅率不變,規定契稅稅率為3%—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條)。 ?。ㄋ模╆P于稅收減免。一是維持現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免稅的規定。二是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六條) ?。ㄎ澹╆P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納稅期限。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第九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第十條)。 此外,草案還對計稅依據、涉稅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1.契稅稅率是如何規定的?優惠稅率繼續執行嗎?有什么變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第一條規定,我省契稅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契稅優惠稅率,目前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執行,即購買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稅優惠稅率保持不變,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稅稅率從4%降至3%,體現了保持稅制穩定、合理減輕稅負的立法精神。 2.9月1日后申報契稅是否直接按照3%稅率繳納? 《契稅法》第九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因此,納稅人要根據土地、房屋權屬合同簽訂時間來判斷適用稅率。對于2021年9月1日前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適用于4%契稅稅率;對于2021年9月1日(含)之后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適用于3%契稅稅率。 3.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答: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含增值稅。 4.《契稅法》實施后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契稅法》第九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因此,納稅人要根據土地、房屋權屬合同簽訂時間來判斷適用稅率。比如適用于家庭購買首次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根據購房合同簽訂時間來判斷家庭住房套數,是否適用于優惠稅率。 5.《契稅法》實施后契稅的納稅期限有何變化? 根據《契稅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相比《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主要變化是將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合二為一,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可一次性完成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假設市民A先生于2021年9月1日以后購買了住房,他只要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完成契稅申報繳稅即可,一次就可完成申報、納稅、登記。 6.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非住宅稅率計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明確,不動產以不動產單位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位具有唯一編碼。因此,與房屋同一不動產單元的,可以與房屋相同的稅率繳納契稅;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按照我省法定稅率繳納契稅。 7.鄉鎮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集體土地用于生產經營,需要繳納契稅嗎? 為與《土地管理法》進行了有效銜接,《契稅法》在關于征稅范圍的條款中,將《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這意味著《契稅法》正式實施后,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也要按規定繳納契稅。 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過出讓方式取得集體土地用于生產經營,需要按規定繳納契稅。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則不屬此列。 8.購買已裝修房屋的,該如何計征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因此,在購買已裝修房屋時,無論是銷售方單獨收取的裝修費用,還是將裝修費用作為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均要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并征收契稅。 9.哪些情形,稅務機關需要核定契稅計稅依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規定,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的情形是指:一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二是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10.企業廠房被政府依法征收后,選擇房屋進行補償,能否享受契稅優惠? 我省《關于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明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因此,納稅人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選擇房屋進行補償時,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11.建設過程中,容積率發生變化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需要補繳契稅嗎?如何繳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對于容積率發生變化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應根據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契稅。對于這類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依法繳納滯納金。 12.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13.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房屋、土地權屬,免征契稅。 14.契稅法實施后,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否仍然免征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規定已經廢止。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在2021年9月1日前簽訂的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之規定享受契稅優惠。 15.納稅人繳納契稅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來源:省局財產行為稅處 發布時間:2021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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