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條款修訂] 國務院令第539號 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稅屋提示——
1、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2、依據財稅〔2016〕12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3、依據財稅〔2016〕10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征收消費稅,將“化妝品”稅目名稱更名為“高檔化妝品”。征收范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稅率調整為15%。 4、依據財稅〔2015〕6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對卷煙的消費稅進行調整,詳見:財稅〔2015〕60號。 5、依據財稅〔2015〕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6、依據財稅〔2015〕1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詳見:財稅〔2015〕11號。 7、依據財稅〔2014〕10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詳見:財稅〔2014〕106號。 8、依據財稅〔2014〕9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費稅,詳見:財稅〔2014〕94號。 9、依據財稅〔2014〕9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對消費稅事項進行了調整,詳見:財稅〔2014〕93號。 10、依據財稅〔2009〕8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適用稅率:5%。 11、依據財稅〔2008〕16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消費稅稅率,詳見:財稅〔2008〕167號。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 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費) ÷(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費 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1-消費稅比例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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