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稅務】請問退役軍人創辦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否享受瓊財稅〔2019〕244號的優惠?請正面回答,不要僅是羅列政策留言 時間:2021-01-13 請問退役軍人創辦的個人獨資企業可否享受瓊財稅〔2019〕244號《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的優惠呢?文件提到”一、對自主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僅指個體工商戶嗎? 海南省稅務局: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9〕244號)第一條規定:“對自主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述條款適用于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海南稅務12366匯編(2018年5月份)(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8-05-15 一、單位逾期繳納社保而繳納的滯納金,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繳納社保的滯納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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