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稅務【2019年度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政策口徑2020.3.11 發布時間:2020-03-11 11:19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8000/800012/80001201/20200311111804496.shtml 一、收入類相關問題 1.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減免稅款、增值稅進項稅金加計抵減收益以及增值稅留抵退稅款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是否要確認為收入? (1)企業取得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款屬于財政性資金,除滿足不征稅收入相關規定外,均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按照企業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金加計抵減政策計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計抵減收益,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由于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收益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3)對企業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獲得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款,屬于對可結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退還,因此不屬于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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