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國稅發[2005]1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環資[06]1864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滬經信節[2009]81號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提交資料 1. 稅收優惠申請表; 2. 市經濟信息化委發放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辦理條件 (一)增值稅 按照財稅[2008]156號文件規定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需要提供《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相關企業應按照《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經信節[2009]81號)的有關規定辦妥證書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一)增值稅 1.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1)再生水; (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 (3)翻新輪胎; (4)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2. 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3.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1)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 (2)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 (3)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 (4)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 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 (1)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 (2)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 (3)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 (5)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6)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5. 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來源:上海市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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