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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解讀與實操指導

    來源:稅屋 作者:王政、任芷慧 人氣: 時間:2017-07-10
    摘要:如果企業符合15年的政策,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后可享受稅收優惠25萬元,如果企業符合17年新政策,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后可享受稅收優惠37.5萬元。由此可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而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優惠力度是非常大的。

    摘要

    2017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當中公布了多項“減稅降費”的新舉措。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計使結構性減稅力度和效應進一步顯現。下面的例子說明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如何給企業“減負、松綁”的。

    【例】某企業2017年收入為1500萬元,納稅調整可扣除成本費用為100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支出200萬元,全部為費用化支出,企業所得稅稅率25%。

    未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2017年應交所得稅=(1500-1000)×25%=125萬元

    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

    2017年應交所得稅=(1500-1000-200×50%)×25%=100萬元

    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

    2017年應交所得稅=(1500-1000-200×75%)×25%=87.5萬元

    如果企業符合15年的政策,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后可享受稅收優惠25萬元,如果企業符合17年新政策,研發費用按75%加計扣除后可享受稅收優惠37.5萬元。由此可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而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優惠力度是非常大的。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形式

    財稅[2015]119號規定,研發費用是指因開發新的產品或者無形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人工費、材料費、折舊費、無形資產的攤銷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均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為了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規范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國家稅務總局對加計扣除做出具體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如果形成無形資產,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稅前加計扣除或分期攤銷。

    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的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為19(14+18)

    二、適用企業范圍

    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了不適用企業的范圍,不在“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清單范圍內的企業,可有機會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相比過去行業清單的劃分方式,行業反面清單的劃分方式拓寬了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

    三、研發活動范圍

    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中詳細列舉了不能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主要是針對一些欠缺研發創新和創意設計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不在所列活動清單范圍內的研發活動,都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四、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

    研發費用的范圍主要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符合相應條件,可以既享受加速折舊政策,又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按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的,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要按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能超過按稅法規定的計算金額。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折舊、費用等金額,是無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

    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操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在實際操作中會面臨一定的稅務風險,可能會制約稅收優惠政策的順利開展。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在匯算清繳之前履行備案手續,在進行研發活動時,有企業自主立項和省、市兩種申報形式,明確的研究開發目標、進度計劃、經費預算、人員組成和過程管理等情況。

    第二,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時,可能會出現研發項目進度未按進度完成、研發費用在歸集上存在偏差以及研發經費超出預算等情況,企業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以對其研發費用進行規范,保障財務部門能夠準確的歸集研發費用,從而促進稅務風險防范能力的提升。

    第三,按照規定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尤其是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設備折舊,人員工資等要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規避研發費用歸集風險。

    第四,企業應留存備查資料準備好,稅務機關后續核查中要重點看留存備查的資料,雖然放寬了政策,但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可以請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如果被否定,會有補稅和滯納金的風險,所以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前要對項目做評估。

    六、合理稅收籌劃

    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力度不斷加大,因此,企業應該加大研發投入,用好政府鼓勵創新優惠政策,同時也可以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因加計扣除造成的企業應納稅額為負數,可以在以后年度彌補,最長彌補期限為五年,這意味著無論企業在納稅年度是盈利還是虧損,均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利用此政策,下面用案例做一個稅收籌劃。

    【例】2017年初,某企業研發部準備開發一種新軟件,開發時間為兩年,在研究開發階段,預計費用化支出2000萬元,并預計該軟件在投入使用時2019年的利潤為1400 萬元,2020年所獲利潤為3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方案一:2019年費用化支出計劃1000萬元,2020年費用化支出計劃1000萬元。

    方案二:2019年費用化支出計劃600萬元,2020年費用化支出計劃1400萬元。

    根據方案一,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400-1000×150%=-100<0,因此,虧損額留到下一年彌補,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1000×150%-100=1400萬元,該企業第二年度應交稅1400×25%=350萬元。

    根據方案二,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1400-600×150%=500萬元,因此,本年度應交稅500×25%=125萬元,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1400×150%=900萬元,該企業第二年度應交稅900×25=225萬元。

    雖然兩個方案2019年和2020年應交所得稅之和沒有區別,但是由于方案一可以延遲納稅,一方面,等于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當期的現金流量,減小資金壓力,進行低成本籌資;另一方面,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和貨幣貶值,則更有利于企業獲得財務收益,因此方案一要比方案二好。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僅可以鼓勵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解決企業研發經費緊張的問題,還能夠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研發激情。尤其是近期出臺的新政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新希望。因此,企業要加大研發力度、加強研發管理,合理籌劃研發費用,用足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這一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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