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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這項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免繳企業所得稅

    來源:稅海濤聲 作者:段文濤 人氣: 時間:2021-09-26
    摘要: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現行增值稅政策對銷售風力發電電力產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軟件產品等應稅項目,予以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規定。

      對于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從該項規定可見,企業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款,應當作為財政性資金計入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也就是應計入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都要計入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也不盡然,還真有一項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這項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收入,就是軟件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

      為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軟件產品需取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下同),按17%(現為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前述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繼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綜上,自行開發生產銷售軟件產品(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從而得以免繳企業所得稅。

      當然,軟件企業取得該項即征即退增值稅款既然作為了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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