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目前執行的政策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 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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