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稅種 |
現行有效的政策 |
發布或修訂歷程 |
納稅人 |
1 |
增值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
2 |
消費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 |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
3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 |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0月19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征求意見稿)》,擬立法。 |
擬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
4 |
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正。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5 |
個人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6 |
契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
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
7 |
房產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
1986年9月15日由國務院《國發(1986)90號》文件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
8 |
印花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
9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5號) |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
10 |
土地增值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
11 |
車船使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
12 |
車輛購置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 |
2000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發布。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尚未通過。 |
擬立法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有軌電車、掛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
13 |
耕地占用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 |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1號發布。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尚未通過。 |
擬立法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
14 |
資源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 |
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 根據2011年9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尚未通過。 |
擬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
15 |
煙葉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 |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 |
16 |
環境保護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
17 |
關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 備注:明確由海關負責征收。 |
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
18 |
船舶噸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 備注:明確由海關負責征收。 |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船舶噸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