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引導企業從事創業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推動創新企業快速成長。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8]55號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5]116號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國稅發[2009]87號 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辦事流程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與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優惠事項備案流程(個人所得稅) 目錄: 事項名稱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事項名稱1.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事項名稱1.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事項名稱2:天使投資個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事項名稱2.1: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事項名稱2.2: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事項名稱2.3:天使投資個人轉讓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事項名稱2.4: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清算登記(登記類) 事項名稱2.5: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信息變更報告(報告類) 事項名稱3.0: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情況核實 事項名稱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受理合伙創投企業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手續。 二、受理資料: 《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合伙創投企業上報的《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填寫“備案編號”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事項名稱1.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受理合伙創投企業情況報告。 三、受理資料: 《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合伙創投企業上報的《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伙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記資料、銀行出資證明、合伙創投企業出具的實繳出資證明等); 2.合伙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創投企業分配所得的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協議等)。 事項名稱1.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受理個人合伙人納稅申報。 四、受理資料: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納稅人上報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 個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事項名稱2:天使投資個人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受理天使投資個人與初創科技型企業符合投資抵扣優惠備案手續。 二、受理資料: 1.《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資個人身份證件及承諾書(附件1); 3.天使投資個人與其親屬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的說明。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天使投資個人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上報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填寫“備案編號”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納稅人需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事項名稱2.1: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報告(報告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次月15日內,受理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報告。 二、受理資料: 1.《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表4); 2.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注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提供注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登記并注明注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天使投資個人上報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無。 事項名稱2.2: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天使投資個人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次月15日內,受理股權受讓方扣繳申報。 五、受理資料: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 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事項名稱2.3:天使投資個人轉讓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投資抵扣申報(申報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未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資個人轉讓上市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的,各分局于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受理天使投資個人清算申報。 二、受理資料: 1.《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2.經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納稅人上報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無。 事項名稱2.4: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清算登記(登記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資個人清算登記。 二、受理資料: 《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天使投資個人上報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填寫“注銷清算時間”與“清算前已抵扣投資額”,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無。 事項名稱2.5: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信息變更報告(報告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時間: 各分局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次月15日內,受理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信息變更報告。 二、受理資料: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七、回復方式:在初創科技型企業上報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八、其他事項: 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東變更涉及對天使投資個人的,應在備注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事項名稱3.0: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情況核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后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于15個工作日內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稅務機關轉請提交所轄初創科技型企業相關資料的,應積極配合。 附件:1-5【點擊下載】 附表1: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附表2: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附表3: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附表4: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附表4:承諾書 問題解答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自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中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的稅收政策對投資方式有何規定? 享受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創業投資企業如何辦理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 公司制創投企業在年度申報時享受優惠,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一)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二)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如何辦理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 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時享受優惠,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一)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留存備查資料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5.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 6.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二)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留存備查資料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5.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什么是初創科技型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來源:上海市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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