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二)政策調整 (三)研發活動的概念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概念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主要內容 (一)研發費用的費用化和資本化處理方式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與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疊加享受 (三)負面清單行業的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七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五)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六)研發費用歸集的會計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加計扣除三個口徑 (七)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范圍 (八)企業研發活動的形式 (九)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的區別 (十)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加計扣除 (十一)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十二)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 (十三)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 (十四)企業委托關聯方和非關聯方管理要求的區別 (十五)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 (十六)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 (十七)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費用的口徑 (十八)研發費用“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簡易方法 (十九)特殊收入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二十)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特殊處 (二十一)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形成的研發費用應區別處理 三、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核算要求 (一)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會計核算要求 (二)研發支出輔助賬的樣式 (三)研發支出輔助賬基本核算流程 (四)研發費用的費用化或資本化處理方面的規定 (五)共用的人員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會計核算要求 (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七)研發費用的核算須做好部門間協調配合 (八)合作研發項目會計核算要求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和申報管理 (一)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基本流程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備案的要點 (三)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 (四)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備案的處理方法 (五)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匯算清繳時的有關規定 (六)預繳所得稅時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七)企業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費用分攤需要關注關聯申報 (八)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無需事先通過科技部門鑒定或立項 (九)稅企雙方對研發項目有異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鑒定 (十)當年符合條件未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十一)正確處理稅務核查與企業享受研究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關系 五、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標準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方式 (五)可以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規定 (六)科技型中小企業季度預繳時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最初僅限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1996年-2002年) 我國實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當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首次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國有、集體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對相關政策執行口徑進行了細化。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享受主體逐步擴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為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各類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03〕244號),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主體從 “國有、集體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2006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進一步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主體進行擴圍,在工業企業基礎上,擴大到“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以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制度被取消。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明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逐步系統化和體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為便于納稅人享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同年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7c/23206.html">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舊稅法銜接問題:“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漸次擴大且核算申報不斷簡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國家決定在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開展擴大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政策試點。當年9月,在總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 號),將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有效促進企業研發創新活動,2015 年 11 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下發《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享受優惠的企業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的范圍,大幅減少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的差異,并首次明確了負面清單制度?!?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2e/84542.html">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簡化了研發費用在稅務處理中的歸集、核算及備案管理,進一步降低了企業享受優惠的門檻。 2017年5月,為進一步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費用投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將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國家稅務總局同時下發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三部門還印發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和程序。 2017年11月,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聚焦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 (二)政策調整 與以往政策相比,財稅〔2015〕119號文件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完善。 1.放寬研發活動適用范圍。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期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范圍,現改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外,其余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列,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2.進一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同時放寬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限制。 3.將創意設計活動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的規定精神,明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同時明確了創意設計活動的具體范圍。 4.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必須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可能沒有單獨設立專賬核算,申報時往往不符合條件。此次政策調整,只是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輔助賬比專賬更為簡化,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5.減少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由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享受優惠的門檻較高。調整后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申報即可享受,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另外,在爭議解決機制上也進行了調整,如果稅務機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不再由企業找科技部門進行鑒定,而是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提供鑒定意見,從而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通道更加便捷高效。 (三)研發活動的概念 厘清研發活動的概念,有助于正確理解和把握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對研發活動的界定 企業研發活動是指具有明確創新目標、系統組織形式和較強創造性的企業活動(見表1)。 表1:研發活動要素及內涵
經濟合作組織(OECD)《研究與開發調查手冊》《弗拉斯卡蒂手冊》從研發性質維度,將研發活動分為三類(見表2)(備注:《弗拉斯卡蒂手冊》是對科技活動進行測度的基礎,研究與發展(R&D)活動是科技活動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內容。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從60年代開始,按照這一手冊系統地開展了有關R&D活動的統計調查。): 表2:三類研發活動及具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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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適用
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優惠政策篇)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稅收政策
來源:上海稅務 發布時間:2023-03-01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自2022年1月1日起,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3.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政策要點解析
1.科技型中小企業
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2.三季度預繳申報享受優惠
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3.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范圍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負面清單行業,以及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其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仍為75%的企業。
4.四季度研發費用計算
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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