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購共有住房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夫妻之間變更房屋、土地權屬或共有份額免征契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 5、土地使用權、房屋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額征收;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減免契稅 6、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減征或免征契稅 7、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8、易地扶貧搬遷實施主體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稅 9、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10、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 11、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稅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改革免征契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免征契稅 13、農村飲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14、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15、農村合作接收農村合作基金的房產、土地權屬免征契稅 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養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稅 17、社會力量辦學、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產免征契稅 18、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19、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時免征契稅 1、財稅【2004】1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已購共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3、財稅【2014】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5、財法字【1997】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法規,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6、財稅【2008】6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契稅: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7、財稅【2012】8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條、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8、財稅【2013】10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條、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第五條、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9、財稅【2018】13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第二款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11、財稅字【2000】17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稅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指示精神,民政部、總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發出的《關于印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2000〕后營字第70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由國家投資建設,軍隊和地方共同承擔建房任務,其中軍隊承建部分完工后應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調整,是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為配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的順利實施,免征軍建離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稅。 12、財稅【2017】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第二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確保如期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現將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第一條、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14、財稅【2003】14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第3款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接收債務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 15、銀發[2000]21號 中國人民銀行 農業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繳農村信用社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戶稅費的通知 為了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清理整頓工作,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減少農村信用社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負擔,經國務院同意,農村信用社在辦理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戶手續時,減免有關稅費。具體通知如下: 對于農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所辦理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免收土地登記費和交易費;免收房產登記費和丈量費等其他費用;降低中介機構收取的評估費等中介服務費標準;免繳地方政府規定的交通工具過戶費。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76號 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為支持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發展,現就有關稅費政策公告 第一條、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17、財稅[2001]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力量辦學契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精神,以及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關于“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免征契稅。 18、財稅[2018]1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現就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劉金濤—— 1、現行《公司法》對何為改制,未作出法律定義。整個《公司法》僅出現過一次改制,即“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 2、本文出現的“整體改制”,言外之意,還有“部分改制”。本文說的免征契稅的改制,僅指整體改制。 3、本文所稱整體改制包括三種形式:1)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4、根據《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來看,企業改制應為依法改變企業原有的資本結構、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模式或體制的一種運作方式,應包括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 5、要想免征契稅,必須: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 二、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劉金濤—— 1、事業單位也可以改制為企業。 2、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免征契稅的條件比企業改制免征契稅的條件,稍顯寬松。 三、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劉金濤—— 1、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分為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合并的解釋,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3、《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中對企業合并的解釋,合并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并后變更為合并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為吸收合并。根據不同的控制對象,可以將其劃分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兩種類型。 4、企業合并免征契稅的條件是: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相比較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條件更寬松了。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劉金濤—— 1、財稅[2009]59號文對公司分立的解釋為:分立,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2、《公司法》對公司分立,未見相關定義。僅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且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且《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結合來看,免征契稅,也是順理成章。 五、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劉金濤—— 1、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只有法人型的企業,才有可能依法破產。中國主要有三類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這里的“企業”應為公司制的法人企業。 2、免征契稅兩種情況:1)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2)非債權人: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 3、減半征收契稅:非債權人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 六、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劉金濤—— 1、“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中的“、”代表兩者為并列關系,表示行政性調整和劃轉同時進行。 2、思考:資產劃轉僅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應該不是!資產劃轉早已經突破國有資產的界限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劉金濤—— 1、因為是同一投資主體,所以免征契稅。 2、包括:母子公司之間;兄弟公司之間;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七、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劉金濤—— 1、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說明,債轉股不僅限于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 2、免征契稅的僅限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企業。 八、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劉金濤—— 1、排除: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即:征契稅。 2、此處重點在于承受的是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的劃撥用地!若是出讓地,且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根據上文,視同劃撥,免征契稅 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劉金濤—— 1、《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股權轉讓,轉讓的是公司股東持有的股權,土地房屋還在該公司名下,未發生權屬變更。所以不征契稅。 2、其實,這點個人認為:不需要說明,就可以得出此結論! 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通知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劉金濤—— 1、投資主體存續(權益連續)是很多并購重組特殊政策的重要原因。 2、投資主體相同,也可以看做權益連續性原則的一種形式!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劉金濤—— 1、三年有效期。三年后,根據新的情況,再行決定如何規范。 2、3月2日前,未處理的,可以按本通知執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涉及的契稅沒處理的,怎么辦?個人觀點:應根據財稅[2015]37號文處理。 19、財稅[2019]1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條、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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