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稅務】有限責任公司轉增資本問題咨詢留言時間:2020-05-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c21243edad4191b5ea3d0f9a2a00a6 1.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能否轉增資本? 2.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個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相應的政策文號是什么? 3.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業)的,是否算是投資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稅法上并未禁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部分轉增資本,具體情況建議參考相應會計準則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將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確定主體是個人還是企業分別適用個人、企業的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第二條規定:關于轉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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