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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稅犯罪司法解釋與營商環境的優化

    來源:中國審判 作者:劉劍文 江利杰 人氣: 時間:2024-04-18
    摘要:法釋[2024]4號針對該條文的實踐分歧,明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化解了各方在追繳通知是否構成逃稅罪追訴的行政前置程序上的爭議;同時,還規定了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最大限度挽回國家稅款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重要論斷,深刻闡釋了法治與營商環境的關系,要求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以法治化作為營商環境優化的著力點。在整個法治體系中,稅法與刑法的保障,關乎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與財產利益,構成了營商環境優化的兩大基石。作為處于兩者交叉領域的涉稅刑事案件,也因此在整個營商環境優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司法解釋承擔著細化法律規定、填補法律罅隙的任務,具有穩預期、塑良法、促善治的功效。特別是我國目前立法對于部分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規定較為原則、概括,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解釋》吸收了原有涉稅司法解釋的合理內容,在回應實踐需要方面也增加了許多規定,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意義深遠。

      穩預期

      厘清市場主體違法與犯罪界限

      《解釋》明確規定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了相對穩定的預期。

      一是回應實踐關切?!督忉尅愤m應實踐需要,明確規定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例如,在涉逃稅罪規定中,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進行明確;在涉騙取出口退稅罪規定中,列舉了“假報出口”的典型形式;在涉逃避追繳欠稅規定中,明確規定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具體行為等。這為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提供了確切依據,也回應了實踐關切,劃定了市場主體經營的紅線。

      二是促進行刑銜接。與既往涉稅司法解釋分門別類式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罪規定不同的是,《解釋》系統性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下各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出全面規定,在體例上與2022年修訂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保持一致,在內容上也實現了定罪量刑標準與立案追訴標準的統一,有助于厘清行政違法與犯罪界限、穩定市場主體預期。

      塑良法

      助力提升市場主體信心

      良法是善治的基礎。既往由于《刑法》關于部分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規定較為原則、概括,致使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某些罪名的認識存在較大分歧。由于不同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設置了差異化的刑罰標準,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詐騙罪的最高刑期可至無期徒刑,逃稅罪為七年有期徒刑。實踐中,相關定罪分歧的存在,并不利于按照社會危害性區別輕重罪,也會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督忉尅坊谛谭ǖ闹t抑性原則,重點就問題突出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等犯罪進行了界分。

      一是詐騙罪與逃稅罪?!?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16/183512.html" target="_blank">解釋》明確規定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惠”作為逃稅手段,避免逃稅行為通過詐騙罪的重罪科以刑罰。

      二是逃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督忉尅访鞔_規定,將“虛抵進項稅額”作為逃稅手段之一進行打擊,不僅明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一重罪專門懲處的是嚴重危害發票管理秩序的行為,廓清了虛開犯罪與逃稅罪的邊界,同時也大幅降低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三是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打擊范圍?!督忉尅访鞔_規定,當有實際應抵扣業務情形時,“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屬于本罪的打擊對象,將國家稅收利益不減反增的“低開”這一特殊情形排除在外;同時,將實踐中常見的、社會危害性較低的“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情形作為犯罪的阻卻事由予以明確,對于提振市場信心、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促善治

      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稅收是納稅人無償向國家讓渡的財產,這使得涉稅犯罪難以根治,加之稅法規范的技術性與復雜性,也使得涉稅刑事案件妥善處理具有相當程度的困難,要求實現治罪與治理的有機結合,提升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a href="http://www.itscrazyfast.com/article/16/183512.html" target="_blank">解釋》為此作出了諸多規定。

      第一,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進行了較大修改,明確規定了在特定情形下納稅人享有“繳稅免刑”的權利,即“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督忉尅丰槍υ摋l文的實踐分歧,明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化解了各方在追繳通知是否構成逃稅罪追訴的行政前置程序上的爭議;同時,《解釋》還規定了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最大限度挽回國家稅款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守法。

      第二,推動涉案企業合規經營。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在涉稅刑事案件中,單位犯罪的比例較高,并且占據了民營企業犯罪的前三位。近年來,中央推進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旨在通過源頭治理的方式,強化涉案企業自身合規建設,努力讓企業“活下來”“留得住”“經營得好”?!督忉尅穼τ诖隧椫贫扔枰源_認,為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依據。

      總之,《解釋》在整個營商環境優化進程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當然,《解釋》在細化法律規定、彌補法律罅隙時,自身也需要進一步細化,如逃避追繳欠稅罪與稅務部門代位權、撤銷權行使之間的銜接規則還有待明晰,未來出現的新問題也需要及時予以回應,以此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穩預期、塑良法、促善治的功效,扎實推進營商環境的優化。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遼寧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劍文

      遼寧大學新時代財稅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江利杰

      《中國審判》雜志2024年第7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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