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披露:“涉稅案件資金網絡查控平臺”已于2020年正式上線運行。通過該平臺可依法調取企業對公賬號及個人存款賬戶明細數據。需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不能隨意調取相關明細數據。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原規定為《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第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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